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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換台地方選委會主委 學者:不能任意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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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藍營縣市若堅持明年大選二階段投票,是否會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台灣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昨天表示,如果選委會主委因違反刑法第153條等遭移送,「位子就空出來」,行政院替代人選「已經準備好了」;撤換時間點將根據選舉相關時程,但會在選前就做處理。對此,學者認為,地方選委會主委都有任期保障,中央不能只憑自己的好惡就任意撤換。

據中央社報導,至於行政院長張俊雄是否就明年大選領投票爭議,邀集藍營縣市長進一步溝通?謝志偉說,「目前沒有這樣的考量」,台灣的選舉從未出現「一國兩制」狀況,地方應尊重中選會的一階段投票決議,法治沒有打折扣的空間,選舉最大的是選民,要保障選民參政權。

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昨天表示,地方選委會如果堅持明年大選採二階段投票,恐涉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命令」;選舉有效、無效問題,由中選會於選後1週內合議認定。

張政雄的說法引發關注,外界質疑是否造成選舉無效紛爭增多?謝志偉上午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選後1週內認定選舉有效、無效,這是基本常識,爭議票本來就是這麼處理,且張政雄講的是選舉有效、無效的認定,不是指二階段投票有效、無效的認定,政府不會讓「一國兩制」出現。

針對撤換選委會主委的可能性,記者會後媒體繼續追問謝志偉。謝志偉表示,撤換「有在準備」,替代人選「已經準備好了」。

學者:有任期保障 不能任意撤換

據中廣新聞網報導,行政院昨天放話,如果泛藍執政縣市還是一意孤行採取「兩階段領投票」,將會排除一切障礙,不排除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由中央派人進駐。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地方選委會主委都有一定的任期保障,中央不能只憑自己的好惡任意撤換,

對於行政院提出刑法153條,質疑泛藍縣市的選委會主委和總幹事煽惑基層公務員犯罪,廖元豪認為,基層的公務員根本就沒有犯罪。

鄧民治:撤換無法律依據

台北縣選舉委員會主委鄧民治昨天表示,地方選委會主委有任期保障,依據台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北縣選委會設置委員7至1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並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委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任期至2010年8月的鄧民治說,台北縣選委會組織章程,都受1任3年的任期保障,組織章程裡也沒規範怎麼撤換。行政機關的一切作為,都是依據法令行政,他不知道所謂「兩階段投領票依法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要「免職、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法令又是什麼?(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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