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 : 關注程雲惠事件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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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訊】王東海先生是中國民主黨的創始人之一,是浙江資格最老的民運人士,當然他也是中共當局的眼中釘。 1989年,王東海因參加愛國民主運動被當局判處兩年徒刑,回來後就一直沒有工作,生存非常艱難,一家三口主要靠他妻子程雲惠打工的工資生活。 2004 年 1月,程雲惠所在的杭州錢潮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討好中共當局,尋找借口,捏造事實,無理解除程雲惠的勞動合同,將王東海一家置於斷炊的境地。兩年多來,中共豢養的餘杭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和餘杭區法院、杭州市中級法院無視法律、罔顧實事,駁回了程雲惠的仲裁申訴及起訴、上訴和再審申請,令程女士慾哭無淚。聯繫到去年四川的中國民主黨人鄧永亮先生的妻子也被所在單位無理解聘,使人不能不認為這是中共當局迫害中國民主黨人的一個陰謀。為此,我們提請國際社會關注中共當局這一新的侵犯人權事件。

捏造事實,廠方毀約

程雲惠原是杭州市餘杭區(原餘杭市)倉前鎮農民,1994 年土地被徵用後進入餘杭市工業總公司所屬的餘杭水泥廠(改制後稱杭州錢潮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倉前分廠工作。程雲惠雖只有高中畢業,但她學習勤奮,工作能力強,進廠後就擔任打字員、汽車隊統計員、廠營銷公司開票員和統計員及新建電站的化驗員等工作。在培訓考核中,她取得第三名(89 分),此外她還考取了會計,持有會計證。但自從嫁給王東海先生後,程雲惠的工作待遇開始變壞,2002 年她被按排到成品車間做循環水泵工。

程雲惠所在的水泵房,設備陳舊,常年使用卻極少機械保養,噪音很大。為此,程雲惠不止一次地向有關人員反映,要求更新部份設備。2003 年4 月,新線新安裝的水泵操作困難,程惠雲提出:這樣的水泵怎能驗收過關呢?萬一出事怎麼辦?但沒有人聽她的。於是她憤怒地批評廠領導:”他們迎來送往,公款吃喝有錢,搞技術改革卻沒有錢了!”由於程雲惠心直口快,多次批評公司領導(如公司主要負責人朱建華的妻子錢亞芬在工會選舉中落選,公司專門增設立了一個工會辦公室,安排錢當辦公室主任,為此遭到程雲惠等人的批評),再加上她是民運人士的家屬,所以公司就尋找機會整肅她。

正是程雲惠擔心出事的那台水泵,給她帶來了厄運。2003 年12月 23日早上 7點50 分,程雲惠進入自己的水泵房工作,白天工作一直很正常。到晚上22 時20分左右,電站值班長施力通知程雲惠要求增加向電站的供水量,程去打開了往電站輸水的閥門。當晚 11 時 20 分,施力又打電話向程要水,她再去開大往電站輸水的水泵,但無論如何也開不大了。 10 分鐘後,她打電話給施力,告訴他閥門壞了,施力說”過來看看”。 11時 37分施力來到水泵房,他也開不大,只好走了。 11時 55分,施力又打電話給程,讓她再去看看。程在該水泵又折騰了五六分鐘,突然看到壓力表上去了,便打電話將這一情況告訴了電站,當時值班長俞金浩接了電話。

接下來,程雲惠分別於凌晨1時 20分、 2時20 分去檢查過兩次循環水池。雖然超常規地向電站和生產線同時供水,水位有所下降,但還在正常範圍之內。3 時20 分,她再去檢查,發現循環水池已接近五檔。按照往常的經驗,這時如果關小去電站的輸水,也就會保持正常並逐漸升高循環水池水位。於是程雲惠先去關小去電站輸水的閥門,但那只閥門好像捉弄她,剛才開不大,現在又關不小。她只好去打開外水源二號水泵,往循環池里加大注水量。但是,她使盡力氣也打不開閥門,直搞得筋疲力盡。 3時 37分她打電話給電站值班長俞金浩,要求電站把他們那邊的進水閥關小,但俞告訴他 3點鐘就關了。既然電站早就停止了從循環水池輸水,為什麼循環水池水位沒有升高而且還繼續下降呢?程雲惠正在納悶。 3時 42 分,工友曹士榮推門進來說:”阿惠,水沒了”。程雲惠說,我正在處理呢。她擔心電站騙她,於 3點 45分打電話給調度,要求調度出面通知電站水房閥門壞了,必須把電站進水閥門關小。她自己又繼續去關小往電站送水的閥門和打開外水源二號閥門,但仍是該關的關不小,該開的打不開。隨後,班長來了,幫她去關電站閥門,仍然關不上。 4 時左右,值班機修工楊峰來到水泵房,弄了幾下閥門,說明天修算了。不久調度蔣躍祥和值班幹部章夏祥及磨工唐建平也趕到,於是一起去開外水源二號泵。這台水泵是剛剛安裝的新設備,也就是程雲惠批評過”這樣的水泵怎能驗收過關”的那台水泵。按照常規操作,開啟一台水泵一個人只要花幾秒鐘,但他們三個人(楊峰、唐建平和程雲惠)竟花了 40多分鐘才打開( 4時 48分開啟)。4 時55 分,操作室水泵開啟,恢復正常。

由於水泥廠車間很多機器需要用水冷卻,所以這次斷水導致生產一時停頓,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引起斷水的原因是新安裝的劣質水泵不能正常開啟,而舊有的水泵由於失修也使用不靈。這完全是廠方的責任,廠方本應以此為鑒,進行技術改革。但廠方以程雲惠當班為由,將責任全部推到她身上,並毫無根據地說她”睡崗”,捏造了”莫須有”的事實,解除了勞動合同。從後來發生的一系列情況看,這是廠方蓄謀已久的構陷與迫害,他們要等的就是這樣一個機會。

訴諸法律,竹籃打水

2004 年1月 9 日,程雲惠收到了杭州錢潮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錢潮股份 [2004]2號《關於對程雲惠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這是她萬萬沒有想到的。該通知稱:”該同志自進入本企業來,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表現一直不好,曾多次對她進行批評教育和崗位調動,但仍無改正的行動和表現。特別是 2003年以來,該同志上崗竄班,違紀被查處二次,更為嚴重的是 2003年 12月 24日 凌晨3時 40分,由於未認真履行崗位責職,造成生產用水泵斷水,使全廠停產 80分鐘的重大責任性生產事故,給企業的生產和經濟效益造成了重大損失。”中國的政府、企業、團體、學校等事業企業單位長期來深受黨文化的影響,一個人好起來就把他捧上天,什麼好事都是他幹的,不好起來把他打入地獄,什麼髒水都往他身上潑。前面說過,程雲惠進廠後,工作積極,能力強,廠領導很賞識她,多次把她調到重要的崗位上(只是在她與王東海結婚後才把她調到最差的崗位),這裡崗位調動卻成了”工作表現一直不好”的理由,這真是顛倒黑白。這段文字中提到”該同志上崗竄班,違紀被查處二次”一事。如果不提此事,別人可以理解為對程雲惠的處理是針對” 12.24″ 事故的。但它提出了此事,就足以認定這是對程雲惠蓄謀已久的構陷。所謂”違紀被查處二次”的事實是:2003 年8月 3日 下午1時 30分,因工廠停電,程雲惠和磨工、班長等人吃完飯後就在微機房逗留,等待來電。這時,胡金華主任以程雲惠”竄崗”為由,對程雲惠處以扣發當月 100元獎金的處理,但對磨工和班長沒有作任何處理。 2003年 11月 5日 ,程雲惠在操作室裡間碰到胡金華來查崗,因連續工作了二十多個小時,程雲惠睡眼惺忪,哈欠連連,胡金華卻誣她睡覺,要扣她100 元獎金,程據理力爭。因程是站著工作的,無法睡覺,所以胡騙她說,只要寫個承諾,保證上班不睡覺就行了。因胡是領導,程在威逼誘騙之下,按胡的口述寫了一個不涉及任何具體事實的所謂保證書。廠方又據此扣發她100 元獎金(後又返還50元)。其實,廠方並不是真的要扣她的獎金,而是要留下她的黑檔案。果然, 12月 24日 發生了斷水事故,廠方終於找到了借口。

杭州錢潮股份有限公司據以對程雲惠作出處理的有三份文件:《關於12.24 斷水停產事故調查情況的匯報》、《關於成品車間循環水泵斷水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通報》和《關於辭退程雲惠同志的請示報告》。前兩件文件是2003 年12月 25日作出的,後一份是 12月26 日作出的。24日發生的事, 25日就迅速作出了處理,其”效率”之高,在中國的官僚機構(包括企業)裡是極為反常的。在後來廠方出示的證據中,我們才知道所有的調查取證工作都是在 12月 26日以後完成的。不僅如此,廠方做筆錄用的紙是餘杭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 ——其用意十分清楚,這是利用公安機關來對被詢問者施加心理壓力,要他們按廠方的意圖把責任推到程雲惠身上。在這些證詞中,有一份關鍵的證詞,即機修工程劍鋒和楊峰的證詞。這份證詞說:”經我們機修工於 4 點 15 分檢查水泵房,各設備本身均完好、正常、無毛病。”但這份證詞是 2004年 1月1 日寫的,比作出處理決定遲了一星期。前面提到楊峰、唐建平和程雲惠花了40多分鐘才打開水泵,但楊峰卻在這份證上說”各設備本身均完好、正常、無毛病”,顯然是受到了脅迫。退一步說,即使程劍鋒、楊峰二人說的是實話,那麼不對機器質量作進一步的檢驗而憑兩個機修工遲到的證詞就認定機器”完好、正常、無毛病”也是缺乏根據的(斷水事故後廠裡對水泵房作了技術改造)。

對於杭州錢潮股份有限公司捏造事實,無理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程雲惠委託維權人士陳樹慶先生和席傳喜先生為仲裁代理人,於2004 年4 月向餘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陳樹慶和席傳喜在代理詞中提出了五個問題。一是被訴人捏造和違背歷史事實,企圖貶低申訴人,亦即所謂的”違紀被查處二次”。代理人指出,被訴人捏造這段歷史,是對申訴人人格名譽的貶損,純屬造謠誣蔑,因此要求被訴人在影響所及的範圍內公開向被訴人賠禮道謙,並賠償申訴人因此受到的精神損害。二是申訴人的善良忍讓,被訴人認為其軟弱可欺。2003 年11 月5日的”保證書”本來是毫無事實根據的,但申訴人因性格懦弱,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在領導的威逼下寫了”保證書”。按理說寫保證書是”認錯”態度好的表現,是為了”顧全大局”,維護領導威信的高姿態,但被訴人卻把它當作黑檔案,成為新的迫害的證據,但這樣的”證據”缺乏邏輯上和事實上的聯繫。三是被訴人對主要事實憑空捏造、杜撰。被訴人在《關於 12.24斷水停產事故調查情況的匯報》、《關於成品車間循環水泵斷水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通報》和《關於辭退程雲惠同志的請示報告》三份文件中杜撰了程雲惠”睡崗”一詞。但是,即使在被訴人盜用公安機關專用空白格式文書對事故相關人員曹士榮、俞金浩和蔣躍祥施加心理壓力所做的筆錄中,也找不出程雲惠”睡崗”的證據。除這三份主要證據外,其他當晚與程接觸過的所有人員,也沒任何人指證程睡覺過。所謂睡崗,完全是公司領導的主觀猜測(公司領導說”不睡覺不可能會造成該事故 “)。四是被訴人對申訴人的處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即先處分,後調查取證。此外,被訴人對申訴人作出處分前也沒聽取申訴人的任何陳述和申辯。五是適用法律條款錯誤,轉嫁責任事故。錢潮股份 [2004]2號《關於對程雲惠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三)兩項規定。這兩條規定是: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法有許多規定,但對” 12.24 “停水事故適用上述兩條款,顯然是錯誤的。”12.24 “事故之所以發生,主要原因有三個:廠方生產設備質量偽劣和疏於維修保養、沒對水泵崗位工進行有關崗位培訓和默許工人”自作主張”實行 24 小時排班制。所以對於本次事故應當適用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 44小時的工時制度)和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該適用的法律條款不用,不該適用的卻用上了,這完全是本末倒置。因此,程雲惠請求仲裁庭依法撤銷 錢潮股份[2004]2 號《關於對程雲惠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責令被訴人賠償由此給申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但是,餘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完全站在廠方的立場上,於2004 年5月 10日作出了余勞裁字 2004第42 號《仲裁裁決書》,駁回程雲惠的申訴請求,並承擔200 元仲裁費。

半個月後,程雲惠向杭州市餘杭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因陳樹慶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忙於複習,席傳喜正在幫助拆遷戶維權,程雲惠去杭州市總工會請求法律援助,一位姓邵的女律師受上面的指派為程提供援助。程向邵律師提供了幾份重要證據,其中包括電站值班長俞金浩關於事故發生當天他與程通電話處理工作的證詞和廠部值班幹部章夏祥”關於 12月 24日循環水泵斷水事故的證明”。 9 月22 日上午8 點30 分,餘杭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邵律師沒來,而是來了兩位程雲惠從來沒有看到過的代理人王進軍和方華。9 點40 分庭審開始,程去惠發現證據中少了俞金浩和章夏祥兩份證詞,當庭提出要求重新遞交或調閱仲裁檔案,但法庭以轉換程序通知書中規定本案舉證期限延長至8 月31 日,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為由不予採納。程第一次看到轉換程序通知書,不知律師為何漏交這兩份重要的證據。俞金浩的證詞是這樣寫的:”2003 年12 月24 日凌晨0 點02 分接到水泵房程雲惠電話說,水已送過來;3 點37 分接到程雲惠電話,說請把電站進水閥關小。我說電站消防水3 點鐘已關”。這份證據可以直接否定廠方說程”事故前33 分鐘未看過水位”和”睡崗”的結論,因為錢潮股份[2004]2 號《關於對程雲惠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是 12月24 日凌晨3時 40分。章夏祥的證詞說:” 24日凌晨3 :55時,由生產調度通知我,水泵斷水,造成全廠停產,我立即起床趕至水泵房無人,再趕至外源水泵,發現操作工程雲惠和機修工楊峰在增開第二台水泵,具體時間在 4: 05時。由於第二台水泵長久沒使用,一時無法開起。調度通知車間主任董森和機修班班長程劍鋒趕到現場處理,於凌晨 4: 55時恢復供水。”章的證詞證明,事故完全是由這台新增的水泵造成的,程雲惠是沒有責任的。然而,這樣兩份至關重要的證據卻被法律援助的律師疏忽了。不過話又說回來,即使有了這兩份證據,法院照樣還會判程雲惠敗訴的(仲裁庭是有這兩份證據的)。

2004 年11月 1日 ,餘杭區法院作出了(2004)余民一初字第 1311號《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程雲惠敗訴。程不服,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5年 3月 31日 ,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05)杭民一終字第 261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程雲惠不斷地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訴。 2006年 9月 21日 ,由杭州市中級法院於作出了(2006)杭民一監字第 32號《駁回再審通知書》。這份狗屁不通的《駁回再審通知書》說:”你訴稱斷水停產事故時確實存在設備缺陷。結合本案,作為當班的直接責任人,你發現設備有問題,應立即通知廠部報告設備情況,採取措施及時防止和制止事故發生,但你未及時採取,導致斷水停產事故發生。”這個說法似乎承認了設備有問題,但”你訴稱斷水停產事故時確實存在設備缺陷”只有半個句子,語法上無論如何讀不通,結合下文,可以理解為法院已認定沒備質量有問題。既然是設備的質量問題,又何來對申訴人的那麼多訓斥和指責。看來承辦人沒有哪怕稍微認真一點閱過案卷,因為裡面已經非常清楚地記述了那天程雲惠整個工作過程。

2007 年1月 23日 ,程雲惠再次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省高院是不是還會像以前一樣將案子轉到杭州市中級法院,讓”陳世美”來審”秦香蓮”呢?我們正拭目以待。@

──原載《自由聖火》2007年 2月 24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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