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遏炒房 台港澳個人只能購一套住宅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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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北京三日電)為遏制房地產炒作,北京市頒布規定指出,在北京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台港澳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購買一套商品住宅,但購房前須辦理居留狀況證明。

另外,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北京購買自住商品房後,不能隨意出租、轉讓。

綜合北京媒體今天報導,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務局近日頒布「關於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有關程式的通知」,防止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北京炒房。

此前,中國建設部等部門聯合頒布「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報導說,這次北京市公布的實施細則將「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和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統一限定為「一套商品房」。

根據新規定,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可以購買自用商品房,但購買時必須提交相關部門批准其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文件,書面承諾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自用需要;在北京購買非自用商品房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另外,在北京購買非自用商品房出租、出售,或將原自用、自住商品房用於經營活動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在北京購買商品房的各國駐中國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須提交中國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這次公布的條款中,嚴格限制購房的港澳人員須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員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港澳居民身份證」;華僑須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駐在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台灣居民需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港澳個人和華僑還須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報導說,「通知」所稱商品房範圍包括預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對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簽約(認購)的商品房進行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者,依原規定執行。

據統計,境外資金在北京購房的比例占北京交易額的百分之七左右。

中原地產華北區董事、總經理李文傑表示,目前,境外機構在北京的主要投資項目為高級酒店、商業、辦公大樓及高級服務式公寓,境外個人投資主要集中在高級公寓;由於北京房地產的投資報酬率遠高於國外,境外人士的投資目的主要是看好人民幣升值和北京的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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