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荊陵:贖回選票徵專家法律、公民意見

唐荊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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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訊】尊敬的朋友:

我是唐荊陵。贖回選票行動的發起人兼義工之一。

贖回選票從2006年8月30日醞釀,2006年9月30日正式發起。贖回選票行動的實質是讓符合行動指南規定的四類選民,參照聲明指引,通過發表自己在 2006-2007年基層人大換屆選舉中的個人聲明,表明自己的選舉意志或者僅僅描述個人參與選舉的事實狀況,力圖喚醒選民的權利意識,促進公平競選。考慮到本次全國性的換屆選舉將持續到2007年12月31日,贖回選票行動將持續到2008年1月31日止。

行動由16位公民發起。起初有2位義工。截止到今日,共有分別來自26個省、市、自治區的288位公民發表了個人聲明。8位(此前有兩位義工中途退出)公民自願擔任義工。另外,有一位發起人已經正式聲明放棄發起人身份。

行動的設計是公民只發表個人聲明,義工則負責向選民傳播、解釋贖回選票的行動指南,接受、審核、轉遞、匯總、發佈選民的個人聲明。

我個人相信併力圖將贖回選票的所有行動限定在合法的範圍內。此外,贖回選票是一個完全公開的行動。

贖回選票行動開始後,不同義工在國內網站開設的多個博客被關閉,ID被封。多名發表贖回選票聲明的公民個人、發起人、義工被傳喚,或者被公安人員詢問。

2007年2月11日上午9點-12點30,我本人被傳喚。傳喚證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名義出具,載明的傳喚事由是”擾亂社會秩序”。主要負責詢問的警官為廣州市公安局廖元榮先生和另一位警官,還有一人負責記錄,詢問中警方詳細瞭解贖回選票的發起情況和當前進展。

2007年3月1日下午4點-7點半,我本人再度被廣州市公安局傳喚。此次傳喚為口頭傳喚。廖天榮先生負責詢問,記錄為張先生。詢問中,我確認一些海外網站上轉貼的贖回選票的進展報告、公民聲明、進展統計報告和我通過郵件發給朋友們的內容一致。由於贖回選票行動的本質意義是公開聲明,所以,我確認所有忠實於原文的轉貼均符合我的個人意願。詢問中,警方人員指出我需要負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可能。

2007年3月3日上午10點-下午5點30分,廣州市公安局一位自稱姓趙的領導、廖元榮先生、張先生等三人和我交換意見,沒有做正式筆錄。談話中,趙先生指出,他們經過審議我的詢問記錄,並經過公安局法制部門內部研討,認為我作為發起人和義工,在贖回選票中的行為可能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的規定,相應法律責任可適用該規章第二十條(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處以勞動教養的處罰。談話中,我指出,我個人確信自己的行動並不違反各相關法律和規章。但我願意就此事尋求法律界的外部意見,因為我並不希望贖回選票行動有任何違法之處。

為此,我請求法律理論和實務界人士對上述問題提供法律論證意見。我也請求任何普通公民提出自己的意見。提供意見的人士需要公開自己的真實姓名,並不會因此得到任何報酬。我也歡迎您將本求助信件廣泛轉發給您認為可以提供意見的人士。

我的電子郵件是ginlian@gmail.com。如果您願意提供自己的意見,歡迎來信索取贖回選票行動的完整資料。

唐荊陵2007/3/5


中國公民不合作運動–贖回選票行動第16人–發起人兼義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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