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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法務部調查局今天在行政院治安會報表示,2002年到2006年偵辦地下通匯案件計四十三件,金額達新台幣一千三百六十二億一千餘萬元,其中,兩岸通匯業務三十一件、金額七百七十七億八千餘萬元。
調查局說,除執法機關加強偵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等相關單位也加強導引客戶利用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並加強教育金融機構及銀樓業者對地下通匯模式的認識;中央銀行稽查單戶累計匯出款超過一定額度,涉及可疑時,即移送執法機關追查;院檢機關對此類案件速審速結、從重量刑。
對於兩岸匯款限制問題,中央銀行、大陸委員會與會代表強調,兩岸貨幣清算機制要協商後才能簽訂。
調查局報告「地下匯兌問題之探討與對策」指出,經營地下通匯業務可賺取巨額匯差及手續費,不法業者紛紛投入搶食大餅,除透過個人、銀行、錢莊外,公然以合法公司型態或經營就業服務行為為幌子,利用公開廣告、網路招攬等方式,從事地下通匯業務。
調查局說,透過地下通匯,當事人幾乎可以不留任何蛛絲馬跡,以致非法偷渡來台打工或賣春的中國居民,詐騙集團不法所得,綁架、走私集團洗錢,不法掏空公司的資金,都可能透過地下通匯進行。
調查局表示,地下通匯業者為規避司法偵辦,已學得結合銀行體系,廣泛利用人頭帳戶或母公司與子公司在國內外匯銀行設立帳戶,使地下通匯資金與正規銀行匯款資金混合,透過分散銀行連續密集結匯方式,進行實質地下通匯。
調查局2002年到2006年共偵辦地下通匯案件四十三件,涉案標的一千三百六十二億一千餘萬元,其中,兩岸通匯業務達三十一件、七百七十七億八千餘萬元;經營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匯兌業務十二案、五百八十四億三千餘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