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57反右衝擊、54憲法和人大

孫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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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中共發起反右運動,衝擊他自己制定的 54憲法,視憲法如兒戲,歷史說明,實行憲政,不僅要有部完備的憲法,而且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如違憲審判制度、多黨監督制度、獨立的司法和傳播制度。

中共建國不久, 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其中有共產意識形態的內容,問題不少,但也有些積極的內容。三年後的 1957年,中共掀起反右運動,把 55萬「右派」打入地獄,涉及家人以百萬計,沉冤 22年,嚴重地衝擊了中共自己制定的54 憲法和人大制度。

(一)打擊言論、出版、集會自由

54憲法八十七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但是, 57年被打成右派的人,絕大多數都是因言獲罪,因文獲罪,當時中共發動知識份子幫助共產黨整風,鼓勵他們大膽發表意見,並主持會議請黨外人士「暢所慾言」。結果提出的意見,最後成了打右派的「罪證」。有些人常在一起議論國事就被批為反動小集團、裴多斐俱樂部。山東大學部份學生,因為不滿《青島日報》對山東大學鳴放的報導,而集體去抗議,被加上衝擊「黨報」的罪名,被打成右派。章伯鈞、羅隆基等人因為經常在一起議論政治問題,儘管他們中還有很多分歧,也被毛澤東批為章羅聯盟。

54 憲法三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允許,……不受逮捕和審判。」這說明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豁免權。但是很多人大代表只是因為提出不同政見,而被劃右派,更有甚者把人大會議作為批判人大代表的會場,人大一屆四次會議( 1957 年6 月26 日—7 月15 日)就將批判人大代表中的右派份子,作為會議的重要議程。這是 57年反右運動踐踏民主、踐踏憲法的典型事件,人大會議不僅是橡皮圖章,還變成了摧殘人權、打壓人大代表的鬥爭場合。

(二)反右後將大批人大代表、公職人員撤職,免職

在1958 年2 月召開的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有38 人被定為「右派份子」,取消人大代表資格,在這次會議上,被罷免的人大常委有:黃紹竑、龍雲、陳銘樞(注1 ),被罷免的還有人大法案委員會委員張雲川、陳銘樞、黃紹竑、黃琪翔、謝雪紅、羅隆基 ,人大民族委員會委員 費孝通、黃現番、歐百川,國防委員會委員黃琪翔,國防委員會副主席 龍雲。(注 2)

1958 年1 月31 日經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3 次會議通過決議,撤銷被劃為右派的三位部長:糧食部長章乃器(民建)、交通部長章伯鈞(民盟)和森林工業部長羅隆基(民盟)(注3 )。在1958 年至1959 年期間,因是右派份子,經人大常委會撤銷職務的17 起。

(三)中共隨意延長、縮短人大會期

54 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好景不長,這種關於會期的規定只執行三年,就被反右運動打破。1957 年六月開始反右,很多人大代表成了「右派」,必須召開人大會處理,於是就把下一次人大會議(一屆第五次會議)提前6個月在1958 年2 月召開,打破了人大會議每隔一年開一次的憲法規定。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

三屆全國人大召開第一次會議(1964年12月)後,在10 年之中竟沒有舉行過任何一次人大會議,人大活動停止了十年。

(四)人大停止審議政府、最高法、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54 憲法第二十七、五十二、八十、八十四條都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法院、檢察院都要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人大要聽取和審議這些報告,並通過相應決議,給予評價,這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基本方式。但在 57反右後的人大一屆五次( 1958 年2 月)、二屆二、四次大會都沒有審議政府、法院等工作報告。1961 年和1962 年的國家財政預、決算都沒有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注4 )。

(五)司法部、監察部、法制局反右後被撤銷,廢棄法制

在1957 年反右運動的衝擊下,國務院下屬的司法部、監察部、法制局分別於1959 年4 月和6 月被撤銷(同注4 ),使得本來就缺少保障的公民權利,現在更找不到歸口管理的部門。

根據54 憲法,全國人大行使國家立法權。但在反右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基本上被廢棄。

(六)人大代表從此不敢問政

57 反右之後,人大代表參加會議都噤若寒蟬,十分謹小慎微,不敢輕擅言政治法律問題。

1957 年6 月召開全國人大會議,代表提案243 件,其中政治法律方面的23 件;但是在57 反右結束後,人大會議上代表政治法律方面的提案,都明顯減少。1958 年2 月召開的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提案減少為81 件,其中政治法律方面的只有關於民政工作的一件;1960 年3 月召開的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案46 件,其中政治法律方面的一件也沒有。政治法律議案的逐年急劇減少,這是57 反右所製造的嚴重惡果。(注5 )

這些史實說明,實行憲政,不僅要有一部完備的憲法,而且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如違憲審判制度,多黨監督制度,以及獨立的司法和傳播制度。

注1 :《新中國五十年大事記》上冊P173
注2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份子黃紹竑等十人的職務的決議》《人民日報》1 9 5 8年2 月2 日第1 版 
注3 :同注1
注4 :韓大元:《1954 年憲法的歷史命運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注5 :同注4

2007年3月17日 於山東大學(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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