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海關控告紅磡珠寶店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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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4月13日報導)海關落案起訴一間位於紅磡珠寶店的一名31歲男負責人兩項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名

控罪包括一項入口及一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以作商業用途的罪名。

海關亦會稍後票控該店鋪同樣罪名,並加控一項沒有在店鋪內展示《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所要求的告示的罪名。有關案件將於四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

海關人員在四月六日的巡查行動中,在該間名為「鑽工業」的珠寶店檢獲合共1,807件刻有「ITALY」字樣的鍍金戒指、吊墜、頸鍊、手鍊、耳環及胸針。貨品零售價值約140萬元。

調查顯示產品在中國內地製造,並非在意大利,涉嫌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另外,海關人員發現該店舖並沒有依照《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的要求在店內展示告示。按照《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和《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在商業買賣過程中供應的黃金或白金製品,必須附有黃金或白金含量純度的標記。售出的黃金或白金製品必須附有售出製品資料及純度標記的發票或收據。供應商亦需要在供應地點張貼告示,展示法令的規定。

任何人士違反該兩條法令,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售賣冒牌或有虛假達至關鍵程度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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