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軍情局:懷德新村拆遷案 報載與事實不符
【大紀元4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媒體報導「懷德新村釘子戶,遭軍情局強制拆除」情事,軍情局今天發表聲明澄清,民國九十一年核定辦理懷德新村就地改建,除李鏡江一戶外,全村五十二住戶都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自動搬遷及拆除。報載「釘子戶」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國防部軍情局在聲明稿表示,「懷德新村」土地是國有財產,依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略以:「凡於公有土地上,自費建築之眷舍,應列為公產管理,將來國軍營地變更用途時,應配合實施,不得異議」。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規定:「老舊眷村,是指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亦屬之」。因此,軍情局指出,懷德新村性質確屬國軍眷村無誤。
軍情局說,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核定辦理懷德新村就地改建,不配合改建的七戶,依程序註銷眷戶資格,並訴請「拆屋還地」;除李鏡江一戶外,全村住戶(五十二戶)均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自動搬遷及拆除。
聯合報指釘子戶房舍,是原核配已故李鏡江的眷舍,本以「原眷戶」身分參與眷村改建,但軍情局表示,經國防部核對眷籍資料發現,李員另配有台北縣三重市「博愛新村」眷舍,查屬「重複核配兩戶眷舍」,軍情局遂依部頒規定,註銷李鏡江「懷德新村」原眷戶身分。
為避免延宕重建工程,並能合法拆除,軍情局指出,案經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十一號判決暨高等法院九十五年重上字第五六五號二審判決;李員應「拆屋還地」在案,並准許聲請假執行,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定程序進行拆屋,李員也到場無異議具結同意執行。
軍情局強調,台北市「懷德新村」眷村改建工程,都是依相關法律辦理,各項作業程序均兼顧情、理、法原則,審慎執行,並針對眷戶疑慮,詳予溝通說明,李鏡江(往生後由其子李彥川繼承)曾因其眷戶註銷,而提起訴願救濟及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訴字第二七七六號裁定駁回,維持軍情局原處分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