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後主:在法輪功問題上如何保持「中立」

李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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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在中國大陸,耳聞目睹甚至切身經歷了太多了政治風波及政治災難後,人們終於學會了所謂的「明哲保身」,現在大陸人嘴邊常常掛的一句話就是:「我保持中立」,特別是談到法輪功問題時尤其如此。可是,在中共政治控制滴水不漏的中國大陸,真的能獨立於中共以第三方的身份保持「中立」嗎?我們來討論討論「中立」吧!

一,甚麼是「中立」

「中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在狹義上講,就是在一個社會事件的當事雙方(或多方)以各自的「單方立場」發生爭執衝突時,作為一個第三者,既不以公正的「多方立場」介入對該事件的判斷,更不以當事人某方的「單方立場」捲入糾紛,此時,這個第三者就處在「中立」的地位。在廣義上,「中立」也可以看作是面對社會領域的某些正常雙方性社會關係時,所保持的獨立性狀態。

可見,「中立」是一種對待雙方性(或多方)社會關係的態度,在立場上,「中立」就是不持有任何單方立場、不偏袒、不歪曲;在地位上,「中立者」就是是置身事外、不判斷、不選擇、不與當事雙方發生直接利害關係的局外人。

在正常社會體系中,在人們有充分選擇自由的社會條件下,「中立」通常具有普遍性,是一個社會正常狀態的重要體現,也就是說,社會需要「中立」。比如,在社會事件的衝突中,除了當事人(以單方立場為自己辯護)及法庭(持多方立場進行公正的裁決)以外,其他絕大多數人都是處於「中立」的地位;在買賣雙方以各自的立場進行利益上的討價還價時,與這些買賣無關的其他絕大多數人也是處於中立的地位;在學校教師和學生以各自的角色形成教育關係時,除了與教師相關的教育管理監督部門、以及與學生相關的家長親友以外的絕大多數人也都是處於中立的地位;在一個家庭的各個成員之間形成的血緣社會關係裡,家庭以外的社會成員更是處於中立的地位…可見,中立保證了社會的各個系統、各個部門、各個基本單位以各自的規律獨立運作,使之不受較大的社會動亂的干擾,使社會的各部門、各系統能協調穩定良性的發展。

反過來講,如果沒有「中立」,如果社會各個部門的大小內部事務都是通過某種較大的社會運動來調節和解決,讓社會的其他成員放下自己的工作、捲進這些與己多是無關的複雜事務中來,那麼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狀態就要被打破了,社會就會處於嚴重的動盪之中,這些道理,我想,經歷過「文革」及中共歷次政治運動的中國大陸老百姓是有深刻體會的(在黨的統治下,任何嚴重的黨內鬥爭或對百姓的政治迫害都需要全國人民跟著表態,沒有人可以中立)。所以,普遍性的「中立狀態」對社會正常運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中立」的實現條件

「中立」的實現是有條件的,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中立,中立實現的前提條件恰恰可以從它的反面推出,即必須明白甚麼情況下不可以中立,才能知道甚麼時候可以中立或者必須中立。

一般來說,「中立」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是四種不能中立的情況:

1,道德原則不可以中立(善惡正邪不可以不分)

善惡的區分是人類社會得以生存發展的道德基礎,甚麼是善、甚麼是惡,這不但是不能迴避的重大原則問題,其判斷的標準也更是不能被隨意篡改和混淆的倫理根基。人類依據穩定的善惡判斷標準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使其符合道德屬性,人類社會也是依據穩定的善惡評判體系來構建安身立命的社會倫理關係,使社會的發展既符合了人類的目的、也與天地自然保持了和諧。善惡之分是人生的第一課,由此也引出了人生道路的正邪之別,揚善棄惡、改邪歸正是人生自我判斷、自我調整的重要環節,是一個人必須擁有並始終堅持的行為價值標準。

如果善惡不辨、正邪不分,在邪惡面前,人人都選擇保持「中立」,那麼人類社會的前途將會是怎樣?這就如同計算機裡的0、1代碼所標記的電壓值一樣,如果把一個計算機系統的1所代表的電壓值在電路裡調整一下,或者計算機對0、1所標記的電壓值不再識別時,那麼現有的整個計算機系統就會全部癱瘓。善與惡的判斷及善與惡的判斷標準對人類的意義,正如同計算機對0、1代碼所標記的電壓值的正確識別的意義一樣,是各自系統得以建立和正常運行的根基。

所以,對人類而言,在任何時候,道德原則、善惡判斷都是不可以「中立」、不可以缺失的。

2,法律裁判不可以中立(是非對錯不可以不辨)

法律是基於道德原則、以「多方立場」構建起來的調整社會關係的強制約束性制度,法律以條文的形式規定了一個社會成員不可以做甚麼、以及違禁以後將會得到哪些強制性懲罰的一系列規則與警示,它是調整社會衝突、保證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綱領性原則。人們在社會關係中必然形成利益上的衝突,解決這些衝突,判斷這些衝突的是非曲直正是法律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法律在評判社會事件、解決社會衝突、約束人們惡性行為的過程中,也保持中立,而任由違法犯罪活動毫無顧忌的到處蔓延,那麼社會將如何正常運作呢?法律以自然法為依據、上達道德天理,是道德倫理在現實制度層面上的體現,是社會的正常運作在制度保障層次上的根基(相比較而言,倫理是社會的正常運作在道德保障層次上的根基)。所以,正如道德倫理上的善惡判斷一樣,司法裁判在社會生活中的任何時候都不可以「中立」。

另一方面,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雖然不是事事都得進入到司法程序中去尋求解決方案,但法律的原則、法律的約束、依法的判斷卻時時體現在生活中的各個方面,調節著社會關係向合理合法的狀態發展。人們判斷善惡是依據道德原則,而判斷是非多是依據當時的法律條例,人類的社會化生活離不開對社會事件的「是非對錯」的判斷,所以,依法裁判是不能中立的。

最後,澄清一個概念,我們平常所說的「法律是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是表明法律在司法裁判時的「立場中立」,而非司法不介入、置身事外的「態度中立」;是指法律代表著「多方立場」,體現公平原則,而不是說法律是不參與社會事件的「局外者」。

3,履行社會責任不可以中立(社會道義不可以不問)

有一些社會責任不是靠法律來規定的,而是由道義來規定的,這部份社會責任主要被賦予了公共知識份子。所謂的公共知識份子其實是個現代術語,在我國歷史上,知識份子必然是公共的,傳統知識份子修齊治平,所學的學問就是治國平天下的儒家倫理學,就是要以替天行道、維護社會道義為己任。公共知識份子在制定國家公共政策、抨擊時政、針砭時弊、維護正義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是代表社會良知的最重要的一支力量。

社會利益的平衡要依靠公共知識份子在道義上的調整,公共知識份子總是代表著社會正義的方面,總是站在弱者的立場上為他們的利益尋求現實的支持,正是公共知識份子積極呼喊形成的輿論壓力,才可以使社會力量中強勢的一方向弱勢的一方做出讓步,社會矛盾才可以暫時得以緩解,社會公平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

因此,在社會事務中公共知識份子不僅不可以保持「中立」,而且應該始終站在道義的立場上,為社會伸張正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不是公共知識份子的普通百姓,在公共事務方面,基於道義的原則,也應該對為他們維護正義、爭取權利的公共知識份子或者某個維權團體表示道義上的支持,在維護道義方面,也是不可能中立的。

4,維護國家利益不可以中立(國家利益不可以不顧)

我們古人說,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自古以來,無論是居廟堂之高,還是處江湖之遠,愛國都是一個社會最普遍的情感。

國家利益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是與個人的命運息息相關的重大利益問題,因此,愛國是每個國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在維護國家利益方面,只有維護者和出賣者、而沒有「中立者」。比如在外敵入侵時,有守土抗敵的英雄,有投敵賣國的國賊,即使是平民百姓,也都會在這場侵略與反侵略的戰爭中表明自己清晰的態度,以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參與到這個重大社會事件中來,而不可能有對此不聞不問的局外人和「中立者」。

在非戰爭的正常社會狀況下,人們有時顯得對國事似乎毫不在意,那是因為在代議制民主制度下,有民選的專門治理國家的專業部門,公民已經把自己對國事的管理權交給了自己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去從事維護國家利益的專業工作,而其他大部份人則是以監督者的身份來參與國家利益的維護的,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依然沒有「中立者」。

明白了不可中立的四種情況,那麼自然而然只要是非以上四種情況的條件下,就可以允許中立。這是指大前提,除此以外,還有兩個邏輯條件也必須同時滿足,才可能實現中立,如下:

1,在選擇上有第三種邏輯選擇的可能。即在邏輯上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選一的情況,使選擇者有選擇中立的可能。如朋友邀請你參加婚禮,「去」或者「不去」,只能是二選一,而不能有第三種選擇,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無法中立;而如果朋友問你對他們婚姻的看法,則可以有「贊成」、「反對」、和「放棄評價」三種選擇,此時就有可能保持中立。

2,選擇者有任意選擇三種情況的自由。即選擇者的選擇權利沒有受到暴力強制的干擾,使其有選擇中立的自由。如民主憲政國家的公民在大多問題上有選擇「支持、反對和放棄」的自由,而在專制暴政國家,公民在許多重大問題上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一致的表示贊同專制政權對某問題看法的「自由」,如在中共暴政時期的中國大陸,遇到中共的歷次政治運動時,老百姓只有被迫站在黨這邊和中央保持一致的「自由」,哪裏有選擇「中立」的權利呢?中共的狗屁文件精神經常要向全國人民灌輸,百姓有選擇棄權不學習的自由嗎?可見,選擇中立也是一項社會權利的體現,在沒有基本人權的國家是沒有中立可言的。

三,如何保持「中立」

可見,中立必須是自由的選擇,而非逼迫的選擇;中立必須是明白的選擇,而非糊塗的選擇;中立必須符合善的選擇,而非違背善的選擇。

「中立」不能以道德善惡原則的顛覆、良知的泯滅、社會公正的缺失及大是大非上的無動於衷為代價,中立並不是件簡單隨意的事。

那麼,在今天的中國大陸,如何明哲保身,如何做一個真正的中立者呢?

當今中國大陸,雖然社會問題嚴重,社會矛盾激化,但只要你不是公共知識份子,要想做一個中立者,做個普通的老百姓也並不是不可以,只要你真正懂得以上所講的中立的規律,遵循中立的原則。

自從1999年以來,中國大陸最嚴重的社會問題就是迫害法輪功問題,我們就以這個社會事件為例,看看如何在這場針對近一億修煉人的政治迫害中保持「中立」。

1,根據道德倫理不可中立的原則,你對這件事情的善惡判斷不可缺失,法輪功這個修煉團體和中共政府誰是善、誰是惡,是不可迴避的道德倫理問題,在你的心靈深處必須要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而不能中立。在這件事上,你如果善惡顛倒固然是助紂為虐,但是如果善惡不分、正邪不辨,而意圖保持「中立」,也將是喪失良知、泯滅德性、助長邪惡的實際行為。所以,在法輪功問題上,你的良心的選擇不可以保持中立。

2,根據法律裁判不可中立的原則,你對這個重大社會問題的是非判斷不可缺失,法輪功和中共政府誰對誰錯,是不可迴避的重大事實辨別問題,必須基於法的精神、基於多方立場,給出一個公正的裁判。所謂公道自在人心,當腐敗橫行、中共控制下的司法公正嚴重缺失時,人心的公正不是更顯得格外重要嗎?如果人心能保持善念,對於撥亂反正、扭轉社會的不公正狀態將會提供多麼強大的社會基礎和道德資源。所以,關於法輪功問題的是非判斷,你人心的公道不可以中立,對於這件事關7千萬人基本人權的重大社會事件中的對與錯、黑與白,你不可以不聞不問、置身事外。(對個人來講,中立只能是表現在面對一些無關緊要的小問題的態度上,但法輪功問題是必須明辨是非的重大社會問題。)

3,根據履行社會責任不可中立的原則,維護他人社會權利、在道義上對正義的社會運動表示支持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在法輪功問題上,在道義上維護7千萬公民的基本人權是你不可缺失的社會責任。也許你不能像高智晟(中國公共知識份子的代表)那樣公開站出來為法輪功吶喊鳴冤,但至少你在心底不能剝奪這7千萬人的基本人權,而要發自內心的尊重他們為爭取自己基本權利而進行的種種和平抗爭,因為,這些抗爭所爭取的基本社會權利也同時包括了將要給你的那一份。在別人冒著坐牢受苦、甚至生命危險而為包括你我在內的我們大家爭取共同的基本社會權利時,你能心安理得的保持「中立」嗎?至少,道義上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吧!(對個人來講,中立是處於與自己沒有直接聯繫的其它雙方性社會關係之外的地位上,但是法輪功問題是與每個公民基本人權的實現直接相關的重大問題,不是其它雙方性社會關係,而就是公民自己和專制政權不可分割的社會關係的一部份。)

4,如果你對國家、民族、文化等這些大的概念知之甚少,也不懂得中華文化與馬列黨文化的區別,也不知道歷史的事實是共產主義侵略中華、毀滅中華,那麼也無妨,只要你能站在國家民族的立場上思考問題,只要你不要把中共黨的利益等同於中華民族的國家利益,不要讓中共黨的利益在你心目中凌駕於中華民族的利益之上,我們就認為你在維護國家利益上沒有缺失,沒有中立,你在最基本的態度上維護了國家利益。在法輪功問題上,你不需要理解到中華文化復興、中華民族重生的高度上,只要能做出正確的善惡判斷、是非之分,你盡可以只把它理解為「公民為爭取自己基本人權、維護法律尊嚴、締造社會公正而進行的合法活動」的層面上,在這個層面上給予道義上的支持即可。

綜上所述,要在法輪功問題上保持中立,我看只能如以下這樣:

1,辨別善惡是非,明白真相

通過「多方認證原則」的科學方法,明白法輪功是甚麼,法輪功問題是甚麼問題,它的起因、過程以及可以預見的結局是甚麼,然後能判斷出法輪功是至善的化身,而中共黨是至惡的代表,善惡一分,正念一起,是非對錯自然就是涇渭分明的。這樣,在法輪功問題上首先做個明白人,而不是被中共喉舌所欺騙的糊塗人。

2,精神上不歧視,道義上給予支持

理解了法輪功和平理性的抗暴運動是為我們每個公民爭取基本人權的合法活動,在生活中不歧視法輪功學員,對他們的行為表示理解,並給予道義上的支持。

3,在生活中正常接納,不拒絕

在自己的生活中,雖不參與到法輪功學員及義士們制光盤、貼標語、發傳單、講真相的活動中去,也不公開站出來表示支持法輪功這個團體,但同情他們的遭遇,能以平常心對待法輪功學員或義士,不因為他們身上裝有傳單、或者他們持有反共的態度而把他們拒之門外,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對他們提供一些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正常性幫助(即把他們當正常人來看待)。

以上三點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明白真相、拒絕欺騙、分清善惡、辨別是非,尊重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還法輪功學員以正常人的身份、接納他們和你一樣過正常人的生活。」這才是在法輪功問題上的真正的「中立」態度。

四,恢復被扭曲了的「中立」的正常狀態

今天,很多大陸人在接受了中共政府的惡意造謠、而不願辨別是非,被中共政府強迫站在反法輪功的立場上而不自知的情況下,一聽到法輪功的真相就急忙表白自己對政治不感興趣、自己保持中立。這種喪失道德原則、放棄是非標準的人是沒有資格保持中立、也不可能保持中立的,由於在善惡是非辨別上判斷力的缺失,他們的人生將永遠被黑暗的邪惡勢力牽引,永遠被迫站在了非正義、反人類的立場上,而不可能有第二種選擇。

比如,他們在面對活摘器官這樣的反人性、違天理的惡性事件時,依然可以不動容的表示這是中共和法輪功之間的恩怨,自己不願捲入其中,如此良心泯滅的人,很難想像神會容許他們留在世上做一個中立者和局外人。

還有一些人,明白一些法輪功的真相,也瞭解政府的黑暗,但心中的是非判斷依然是模糊不清的,他們會因為害怕法輪功問題給自己的生活帶來麻煩,所以不願意以正常人的身份來對待法輪功學員。這種活在陰影下的扭曲心理一方面固然讓人同情,但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心理害怕,使他們對法輪功學員產生了非正常的歧視和排斥,所以,他們在法輪功問題上並沒有獲得真正中立的地位,依然被邪惡的政府強制到了不許正常接納法輪功學員的反法輪功立場上(可悲的是,他們也認為自己在法輪功問題上是中立的)。對於這些人,我只能這麼奉勸:只有敢於對邪惡在心理上說不,勇敢的活在陽光下的人,才能在社會生活中真正獲得的人的地位和人的尊嚴,也才有可能在一些社會問題上自由的選擇中立或者不中立。

可見,要想「中立」,就得明白甚麼情況下不能中立,甚麼情況下不可能中立,因為在專制社會並不是想中立就能獲得中立的。在不能中立的情況下選擇中立,就會使自己陷入良知泯滅、道德墮落的險境;另一方面,在不可能中立的情況下卻錯誤的以為自己是中立的,在專制政權的強迫下站在了作惡者的立場上卻渾然不知,這樣的人豈不是更可悲嗎?所謂的「明哲保身」,首先要做一個明白人,才能在複雜社會事件中看清事態的本質,做出明智的選擇,如果本身糊塗卻自以為明白,那只能是蘇格拉底所說的「無知便是罪惡」,只能在無知中「害人害己」了。

自從中共鎮壓法輪功以來,和中共的歷次運動一樣,中共強迫每個公民在法輪功問題上表態,就是不允許公民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中立。在鎮壓的初期,絕大多數人被迫站在了反法輪功的立場上,被迫觀看政府詆譭法輪功的宣傳資料,被迫和政府一起口誅筆伐、聲討批判法輪功。但是隨著法輪功和平抗暴運動在國內國外的持續開展,法輪功學員以堅定的信仰、堅韌的毅力、和平的理念和至善的行為感動了越來越多的國人,使人們開始明白真相,從欺騙中相繼解脫出來。明白真相後,一些人義無返顧的選擇了為法輪功鳴冤維權的道路,自願參與到講真相、發資料的活動中來,而另一些人則選擇了真正中立的態度,拋棄了以前對法輪功學員的種種誤解,開始把法輪功學員當正常的社會成員對待,在生活中接納了法輪功學員,同情他們的遭遇,儘可能的對學員提供私人性的幫助(只針對學員個人的幫助,而非對法輪功團體的支持)。

由於中共政府的惡意歪曲,至今依然有大量的國人處於被欺騙的狀態,被迫站在反法輪功的立場上而不能獲得靈魂和權利上的自由,為了解救他們受綁架的靈魂,也為了減少反抗暴政的阻力,使法輪功的冤屈早日得到洗雪,對法輪功問題,我們是歡迎中立的。因為中立可以讓人們在心理上擺脫中共的控制,獲得心理上的真正自由狀態,陽光的狀態,也可以使法輪功學員獲得正常人的社會資格,被社會重新接納,這既鞏固了社會的和諧關係,又培育壯大了社會正義的力量。如果大量的民眾對法輪功問題至少保持了「真正的中立」,中共的鎮壓也就無法維繫了。

所以,在法輪功問題上保持「真正的中立」,正是恢復遭受中共嚴重破壞的正常社會狀態的一個必需的環節,中立者是正常社會關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

最後,筆者認為,民眾對法輪功真正能保持「中立」,也是他們得救的最低的道德行為底線。@

[後注]:有關「多方認證原則」及「單方立場」和「多方立場」的論述,可以參閱筆者《論社會科學的第一原理》(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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