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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中代表機構

2007-05-20 22:25 中港台時間|05-20 09: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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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佈「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要求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且應當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合理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境內居民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中新社報導,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或市場。申請人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應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

同時,申請人應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或認可,並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中國證監會要求,在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在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自處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但內容不限於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是否進行廣告宣傳,是否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等。

對未經批准,境外證券交易所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一律參照該辦法辦理。

該辦法自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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