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環境污染和政府管制危機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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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從去年開始,中國連續發生多起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最近太湖、巢湖的嚴重水污染,長江漂浮的大量污染浮游帶,說明中國的生存基座已經遭到嚴重破壞。但最具諷刺意味的是,這一連串的環境生態危機並非源自天災,而是人禍。

以2006年十大環境污染事件為例,甘肅徽縣鉛污染、湖南岳陽砷污染、東海廢電池污染、貴州遵義磷污染、瀘州柴油洩漏污染事件等,無一不是人為製造的。而今年幾起嚴重的水污染更是自然界對人類的“報復”。乙太湖為例,太湖流域的經濟發展,曾創造過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國家財政收入16%的“奇跡”,這一數字曾讓當地政府驕傲不已。可惜的是,當地政府忽視了起碼的常識:這種“經濟成就”完全是以對環境的掠奪性使用為代價的。即使在農耕時代,為了保持地力都還實行休耕制,太湖又怎麼能經得起這種挾現代科技之力的超強掠奪式開發呢?

於是懲罰自然隨之而來,太湖湖泊生態系統遭受空前破壞,除了湖泊萎縮、功能衰退、水質污染、濕地減少等現象之外,藍藻更是早已成為每年光顧太湖的“遊客”,只是沒有今年這麼來勢兇猛,並成為驅趕不走的“常住客”了。據官方保守估計,因太湖水質污染造成的損失每年大約在50億元左右。上述這些,又豈是當局一句“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就能推諉了的?

這類大規模污染事件的頻頻出現,說明中國政府的管制能力已經出現嚴重的危機。

這種政府管制危機首先表現為法律失靈。如果說中國政府從不重視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那也並非事實。近20年以來,在環保立法上,中國政府還算主動,自從1989年12月頒佈《環境保護法》以來,針對某一具體領域的環保法律相繼出臺,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無一不備,各種條款看起來也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對媒體有關環保的批評報導亦網開一面。無論是按照西方社會的慣例,還是按照中國政府高調宣稱的“依法治國”,80年代鄉鎮企業那種毫無約束地將污染這種負外部效益轉嫁給企業周邊地區的無理性行為應該能夠遏制。但事實上卻是產生污染的“五小”鄉鎮企業雖然關掉不少,代之而起的卻是國有、外資等高污染且具有規模效益的中大型污染企業。

其次是審批制度失靈。所有有關環保法律均規定,對於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在立項之前均需要由各地政府環保部門做出專業評估。2002年,全國人大還專門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各地污染項目屢上不止,許多企業的污染物甚至未做最起碼的環保處理,污水直排更是常見現象,中國的江河湖海及農田受到嚴重污染,就是拜這類專案之賜。從實際效果來看,中國政府的環保審批制度已經完全失靈,原因亦很簡單,各地環保部門官員的烏紗帽都捏在當地市委和市政府領導手中,如果當地政府官員考慮的只是GDP增量與作為升遷資本的政績考核成績單,完全忽視當地的環境將受到何種影響,那麼環保部門在環境評估時按上級意願造假就是無法避免的。

第三則是企業的外部約束管制失靈。按照法律規定,各地環保部門都要定時定點對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監測,如果發生污染,將處以罰款甚至關廠等處罰。但從上述污染事件來看,各地的環保部門似乎都處在休眠狀態。

更有甚者,近年來各地的環境維權事件一直不絕,但每發生這類事件,各地政府毫無例外地都站在企業的立場上,捍衛污染者的利益,絕妙的諷刺莫過於“太湖衛士”吳立紅事件。就在藍藻污染發生前的兩個月,為保護太湖環境而奔走呼號的吳立紅被當地政府抓捕。從地方當局捍衛污染企業的強硬姿態,以及那種將民眾針對污染企業的維權當作反抗政府的思維模式來看,不難猜想其中奧妙,那就是頗具中國特色的政府經濟職能已經將政府與企業結成了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法律失靈、審批制度失靈與企業的外部約束機制失靈,標識著中國政府高度軟政權化,種種跡象顯示,這種高度軟政權化已經導致嚴重的政府管制危機。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196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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