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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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紐約蘇太太來信﹕
我與美籍公民的丈夫於2003年12月5日在紐約結婚﹐丈夫替我申請綠卡﹐我的綠卡於2005年11月27日獲批准。由於批准日期距離我們的結婚日期還欠9天才夠2週年﹐因此﹐我的綠卡是2年有效至2007年11月27日到期。
請問﹕我何時可以申請轉10年永久綠卡﹐應該準備些什麼文件﹖

答﹕ 凡是通過婚姻取得的綠卡﹐如果批准日期距離結婚日期不夠2週年﹐綠卡是2年有效期﹐俗稱2年臨時綠卡。你必須在綠卡到期的90天之內向移民局申請轉永久綠卡﹐你同時還需要送入證明文件﹐證實你與丈夫婚姻的真實性﹐如﹕共同生活的文件、聯名報稅單、銀行月結單、家庭帳單、家庭相片、醫療保險、同事、鄰居的證明等等。你們夫妻是否需要到移民局面談﹐取決於所送入的文件證明﹐如果足以證明婚姻的真實性﹐移民官將會直接批准你的綠卡﹐免除你們的面談 ﹐若不然﹐你和丈夫將會收到移民局面談通知書﹐如果面談之後﹐移民官認為你們的婚姻是真實的﹐將會批准你的永久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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