孑木促醒胡錦濤:公民權利,言論第一

草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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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公民英雄孑木大哥的勤奮敬業,相比美國一流同行毫不遜色。他本是南京電視臺記者,因為言論過激而被開除,於是自購設備自辦節目,直到成為赫赫有名的博訊記者。當時的南京市委書記王武龍已經受到法律制裁,李源潮2001年10月起任南京市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江蘇省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至今。

作為胡錦濤的鐵杆,李源潮在胡錦濤的故里、在富甲天下的大省建設“和諧江蘇”,政績應該不錯呵?然而看看孑木大哥的系列報導,發生在南京及周邊城市的維權群發事件,是誰在破壞穩定、誰在製造“不和諧”?胡錦濤主張的胡氏三民主義,在李源潮的治下賤過狗屁,孑木大哥幫胡主席反映三民主義的執行情況,何罪之有?

我的兒子在3歲時就會號哭反抗,拳打腳踢、刀剪棍棒都嚇不住他。我若捂他的嘴,他就咬我。我的絕招,把他夾在懷裏,手腳不能動彈,他就哀鳴“不要夾夾!不要夾夾!”我若不鬆開,他就哀鳴:“尿尿!尿尿!”果然他褲子就濕了,這是他的惡搞?所以我明白,反抗是作人的天性,言論是權利的首要,三歲小孩無師自通,李源潮難道不懂嗎?

“言論自由”成為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美國人張嘴就說這第一條。有了這一條,其他各條公民權利和其他事務才能得以討論。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史上,言論自由從未獨立城文,而是與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混為一談。而且這個公民權利條款,像個躲躲閃閃飄忽不定的妓女,看她在中國憲法史上的位置:1949共同綱領第—章總綱的第五條;1954憲法第三章公民權利的第八十七條;1975憲法第三章的第二十八條;1978憲法第三章的第四十五條;1982憲法第二章的第三十五條[至今].遍觀世界憲法史,不難發現中國憲法的中國特色——序言和總綱又臭又長,誰還能記住後面的第幾十幾條當中躲著一個語焉不詳的言論自由?胡氏三民主義說“權為民所有,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其實我們不需要錦濤同志指山賣柴許諾那麼多,也不需要誰來開恩幫我們打貪官反腐敗,只要言論自由能夠列為憲法第一條,足矣。

1979年,胡錦濤先生的父親胡增鈺老先生,因為沒有言論自由而含冤死去,被剝奪了財產還要帶著貪污犯的帽子。也在1979,與魏京生先生[第五個現代化]同輝的,就是胡平先生的[論言論自由],成為中國大陸人民解放思想的偉大成果。沒有言論自由,何來“民有、民治、民享”?孑木的節目,正是促醒世人:公民權利,言論第一。

轉自《新世紀新聞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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