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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身障權益保障法 象徵台灣人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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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立團隊鑑定與需求評估機制,使相關單位的福利與服務提供確實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內政部長李逸洋晚間向立法院表示感謝,認為這代表台灣社會接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價值已朝先進國家水準大步邁進。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一、名稱演變,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個體,等同一般人該有的權益應獲保障;二、定義範圍,改變身心障礙者鑑定方式,依世界衛生組織頒佈的標準認定,使身心障礙者不再被「疾病化」,以便獲得適切服務。

三、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後應重新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明確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狀況;四、以往身心障礙者認定經鑑定後,由政府發給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論是否有需求,皆可享有全套身心障礙福利,屬齊一式福利提供,新法則加入五年緩衝準備,全面評估真正需要福利者。

此外,新法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權益、就業權益、手語翻譯服務、人身安全、反歧視等領域,均有明確規範及加強。

李逸洋認為,從歷次修法轉變,可看出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已從視其為弱勢民眾,給予保護照顧,轉變為國家、社會應提供公平友善的無障礙環境,支持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與一般人一樣平等參與各方面活動,代表台灣社會接納身心障礙者態度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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