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輪功案控方被指證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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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如疆新加坡報導)五名法輪功學員被控於2005年10月22日在烏節路地下通道「無准證集會」一案,6月4日於新加坡初等法庭開庭審訊。辯方認爲控方提供的證據漏洞明顯,一開庭就以「證據不足」要求控方撤訴,但被控方拒絕。控方供證後,證據疑點更加明顯。但法官不顧事實,強判控方表面罪名成立,被告表示非常失望,做出不上證人欄供證的選擇,審訊於昨天(6月5日)提前結束。法官將此案判決推遲至6月7日下午。

據大紀元此前報導,2005年10月22日,幾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鬧市區烏節路地下通道分發真相傳單,隔年7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元兇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時,五名法輪功學員被以「無准證集會」的罪名控上法庭。20個月來此案經歷無數法庭程序,但被告始終堅持不認罪。

控方就時間、地點和人物的舉證全部失敗

根據新加坡「集會」法令和控狀,控方必須證明這「5名」法輪功學員於「2005年10月22日中午1點50分至2點45分之間」,在位於「烏節路地下通道」處進行集會。為證明控狀成立,主控官共提供16張照片和3名警察證人。

這16張照片是控方為此案提供的唯一證據,但它們的情況卻是:

1,沒有其中任何一張照片能夠證明5人同在一起;

2,所有16張照片都沒有拍攝日期和時間;

3,其中只有一張照片(A)能證明其拍攝地點在「烏節路地下通道」,但照片上的人中卻根本沒有一個是法輪功學員;

4,五位被告都不是專業人士,但由於證據的漏洞太明顯,他們都能在盤問警察證人和陳詞時清楚表達。警察證人就上述證據疑點被盤問時,沒有做出甚麼反駁,而主控官的回應是:「我舉證不僅僅依靠照片的證據,還依靠其他東西來支持照片,如活生生的證人口供。警察證人,尤其是第二警察證人說看到你們5人那天都在現場。

對此,多位辯方證人做出反駁:我們不認為警察證人有能力在人群中有效辨別誰是法輪功學員,誰不是學員。這一點從警察所提供的第一張照片(A)就可證明,這張照片中的確有人在發傳單,但不是學員,警察卻誤認為她是法輪功學員。所以警察的口供對這個問題是沒有甚麼幫助的。


編號G照片,控方提供的路人走在一起的照片,超過5位,是否說明他們參加了一起「無准證集會」呢?(庭審圖片)


編號H照片,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在街邊不影響行人的一側發真相傳單(庭審圖片)

控方不提供其它證據,如錄像帶

很明顯,以上述照片為證據,對控方舉證是十分不利的。目前的情況,控方已被逼到死角,絕無迴旋的餘地。「新加坡警察是處於主動的,為甚麼控方不提供其他的證據呢?」,在場旁聽的人都有這個想法?

事實上,警方當天在拍攝照片的同時,也拍攝了錄像,控方早已宣佈錄像帶是此案唯一的呈堂證據。在被告要求提供副本而被拒絕後,被告曾被安排到警署看過這卷錄像的光碟。但是,今年2月份另一起類似的案件,被稱為「10.23烏節路誣告案」的案件結案後,主控官改變了決定,撤回錄像帶,改用照片。

由於之前發生的這些情況,被告學員沉健一開始就提出證據錄像帶的問題。她說:「照片上沒有時間標誌,不說明問題,我要求將錄像帶重新列為證據」,其他被告表示支持。法官可能也注意到照片證據的嚴重缺陷,她表示被告的要求合理,應予考慮,但主控官堅持不用錄像帶。法官和主控在法庭上就此事討論了很久,但最後還是決定不用錄像帶。以下是記者聽到的一段對話:

法官:你為甚麼要拒絕他們的申請?

主控官:拿出錄像帶如果他們接受,不質疑,保持沉默還可以。但我們經歷過10月23日的那個案子,知道那是很煩人(tedious),很不愉快的事情,他們會(根據錄像)盤問很多問題,還要求看很多遍(主控官搖頭晃腦,做出十分痛苦的模樣)。

法官:怕麻煩不能成為拒絕的理由。

主控官:那他們要說出錄像帶有甚麼必要性和對他們有甚麼好處? 在我看來,錄像帶只能更加證明他們在現場。

法官:照片上是沒有時間日期的,如果錄像帶上有,用做證據不是更好?

主控官:除了照片,還有其他證據。我們還有活生生的證人的口供,他們都看到你們在現場了。總之,我們不准備提供錄像帶。

法庭:最後決定,接受控方不提供錄像帶做證據。

被告極度失望 決定不上證人欄供證

控方供證結束後,法官不顧事實,照樣判控方表面罪名成立。她宣佈此案控方供證階段結束,向被告解釋說:「審訊現在將進入下半段,辯方供證階段。你們可以選擇上證人欄,反駁控方並接受盤問;也可以選擇不上。但若選擇不供證法官會依照推論做出最後的判決」。

所有被告對法官無視審訊事實的草率判案感到非常失望,決定放棄供證。這之後,法庭程序直接進入結案陳詞。多位被告再次簡述證據漏洞,認為控方舉證失敗已是不爭的事實。68歲土生土長的新加坡公民,被告之一的蔡永水先生說:「這不是甚麼刑事案,而是一起政治迫害。我是一個新加坡公民,我享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我沒有做錯甚麼,是因為案子背後有政治動機,我才會被起訴。在新加坡知情不報也是過,我知道中國正在發生的迫害,就要將真相告訴世人,這在新加坡是既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之後主控官在法官的要求下也做出口頭陳詞,但被告還沒有機會回應,法官就結束了當天的審訊。法官將此案判決推遲至6月7日下午。請注意此案的後續報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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