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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專利權抵減稅額 依促產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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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專利法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促產條例抵減稅額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研究發展支出事實,才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表示,有廠商詢問,取得專利權相關研究發展支出費用,可否據以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抵減稅額?

國稅局表示,專利法的制訂,是對一個符合專利要件發明,經由政府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研究發展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利潤。至於投入發明的支出是否能抵減稅額,仍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文件,可先行參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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