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確10受賄行為 論者:不能解決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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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希望採訪報導)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處理受賄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的意見,明確對以干股分紅形式受賄等10種新的隱性受賄行為的認定等問題。

北京的《新京報》報導,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日前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定性了10種新的受賄行為,其中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收受乾股,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委託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特定關係人,也就是官員親屬等「掛名」領取薪酬,收受賄賂;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其財等,均應以受賄論處。

在美國紐約從事律師工作的葉寧先生,就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新規定表示—

葉寧:「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共同發佈這樣的意見實際上是不太合適的,因為這兩個機構有各自不同的職能,在司法系統當中是互相制衡的機構,法院應該是高高在上的,它是凌駕和超越於訴訟各方之上的一個超越性的機構,所以它的權威和權能和檢察院有本質上的區別。

最高法院是可以立法的,檢察院嚴格來說是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檢察院怎麼可以制定法律?檢察院是執行法律的地方,不能參與法律的制定。這兩者的關係一混淆,一合併,司法的獨立性就蕩然無存了。」

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還要求注意分清三類行為:一是以交易形式實施的受賄與優惠購物的區分;二是以賭博形式受賄與賭博娛樂活動的區分;三是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與民事借用間的界限。

《意見》規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對於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等因素認定;對於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有無歸還條件等因素認定。葉寧先生表示—

葉寧:「許多問題還要從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長治久安入手,不能只是今天頭疼治頭,明天腳疼治腳,這裡加點止疼藥,那裡加點雙氧水,這種縫縫補補恐怕還不能解決大的問題。當然中國當今的領導人在其中政治制度的改革方面也有一些擔心,能不能付得起這樣的社會代價和社會成本的問題需要考慮,這些因素不能不全面地平衡,全面地考慮。」

報導說,今年5月30號由中紀委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8種新型權錢交易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這些規定和日前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發佈的「辦理受賄案件的意見」為查處這些隱蔽型的受賄行為,完成了對腐敗從政紀黨紀處分到司法層面處理的銜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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