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10受贿行为 论者:不能解决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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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采访报导)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受贿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意见,明确对以干股分红形式受贿等10种新的隐性受贿行为的认定等问题。

北京的《新京报》报导,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的受贿行为,其中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也就是官员亲属等“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其财等,均应以受贿论处。

在美国纽约从事律师工作的叶宁先生,就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新规定表示—

叶宁:“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共同发布这样的意见实际上是不太合适的,因为这两个机构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在司法系统当中是互相制衡的机构,法院应该是高高在上的,它是凌驾和超越于诉讼各方之上的一个超越性的机构,所以它的权威和权能和检察院有本质上的区别。

最高法院是可以立法的,检察院严格来说是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检察院怎么可以制定法律?检察院是执行法律的地方,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这两者的关系一混淆,一合并,司法的独立性就荡然无存了。”

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还要求注意分清三类行为:一是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的区分;二是以赌博形式受贿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三是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间的界限。

《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等因素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有无归还条件等因素认定。叶宁先生表示—

叶宁:“许多问题还要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长治久安入手,不能只是今天头疼治头,明天脚疼治脚,这里加点止疼药,那里加点双氧水,这种缝缝补补恐怕还不能解决大的问题。当然中国当今的领导人在其中政治制度的改革方面也有一些担心,能不能付得起这样的社会代价和社会成本的问题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不能不全面地平衡,全面地考虑。”

报导说,今年5月30号由中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8种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这些规定和日前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为查处这些隐蔽型的受贿行为,完成了对腐败从政纪党纪处分到司法层面处理的衔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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