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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通過金融服務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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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金融服務法草案」,近日將陳報行政院審查。草案重點精神在於明定金融服務業的說明義務,以合理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表示,「金融服務法草案」的重點精神強調合理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對於金融商品的銷售,若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的風險者,金融服務業應負說明重要事項的義務;違反說明義務的金融服務業,應對客戶負無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客戶的基本權利。

另外,明定產金分離原則,主要是金融服務業負責人不得參與非本業事業的經營,並且規範非金融服務業投資金融服務業時,金融服務業負責人的適格條件應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再者,主管機關可以依規定要求以支付行政和解金作為締結行政和解契約的條件,避免調查曠日廢時或證據不夠充分,並由特定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將行政和解金成立基金,分配給受害客戶或充作其他公益用途。

此外,為鼓勵業者發揮自治監督功能,降低金融檢查的行政成本,明定於未被發覺前,向主管機關自行通報違規情事者,得減輕處罰。

金管會表示,近年來台灣進行一系列金融改革活動,金融市場已日趨自由化及國際化,金融服務業的業務範疇呈現多元面貌,因而有必要整合現行金融監理法規,以建構台灣金融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並保障客戶權益。

因此,行政院於2004年11月10日核定「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將「擬訂金融服務業法」編定為具體措施項目。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發展金融服務業的政策,金管會自2004年7月以來即廣聽各界意見,積極規劃研擬金融服務法草案,包括委外研究、草擬條文初稿、內部研討及召開公聽會研商,結合產官學的智慧,並廣徵學者專家、金融同業及各相關單位意見。

歷經三年期間40餘次內部研商、9次公聽會及2次委員會議的討論,始完成本草案。本草案共分五章,共計四十六條條文。

金管會並表示,目前草案僅是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的版本,尚須報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審議過程中草案內容可能有所修正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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