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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銀行支付行政和解金 可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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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金管會委員會昨天正式審議通過金融服務法,該法首度引進英、美等國「行政和解金」的法源及機制。

依金融服務法規定,未來針對部分蒐證困難的金融機構違規案件,主管機關可向銀行提出支付行政和解金,以交換免除行政調查及處分的要求;這筆錢將用來分配給受害客戶,未來消費者因為行政程序曠日廢時,等不到賠償的不公平現象可望獲得改善。

根據金融服務法,未來金融機構除了負有向消費者告知投資風險的義務外,對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參與非本業事業經營的層級,將擴及經理級主管,其規定要較現行的金控法更為嚴格。

至於新增加的行政和解金機制,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表示,「行政和解金」的概念,除了英、美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外,台灣的行政程序法中,對此也有相關規定,但對金融業則是首度明定在金融服務法中。

和解金分配給受害客戶

郭土木指出,所謂行政和解金,指的是針對部分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在主管機關蒐證困難(例如關鍵證據在沒有法律合作合約的外國 )、當事金融機構不承認也不否認下,主管機關得主動提出要求該金融機構支付行政和解金,做為行政和解的條件,並由特定的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就這些和解金來成立基金,做為分配給受害客戶或充做其他公益之用。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與金融法規中所訂定的罰款進行區隔,未來同意繳交行政和解金的金融機構,將不會留下任何違規紀錄。因此,在未來的業務拓展上也不會因此受限制,不過,郭土木強調,行政和解金只適用於免除主管機關的行政調查及處分,如果該案涉及民、刑事責任,仍須依照民、刑法的規定處理,不得以此做為免除法律責任的途徑。

但此機制未來是否會成為金融機構逃避行政處分或罰款的漏洞?郭土木表示,過去美國法院曾裁處單一金融案件的行政和解金高達50億美元的例子,因此,未來金管會會就該金融機構的營運規模依比例來決定金額多寡,「金額絕對會高到讓支付的金融機構感到很痛」。

另外,金管會表示,金融服務法由金管會通過後,將會在最近送交行政院院會討論,並將儘速排進立法院審程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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