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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學生權益 高市教育局修訂補習班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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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十六日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訂「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有關退費規定,依據補習班退費時間點訂定級距,以維護學生權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今天表示,為保護學生參加補習衍生的消費權益,因此依比例、信賴保護及平等處理等原則,檢討修訂高雄市補習班的退費規定,以使退費更加合理。

新修訂的規定為,在實際開課日三十天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實際開課日十六天至二十九天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十;實際開課日前十五天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二十;實際開課日起第三天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實際開課日起第三天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至於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依約定實施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天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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