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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反倫理規範?律師公會:民眾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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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外界質疑律師將錄音譯文洩漏,有違律師倫理規範,但檢方目前並不表態是否移送調查。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宗欣今天表示,法院或檢察官若認為律師有違反倫理規範情事,可移送地方律師公會調查,當事人或民眾也可提出檢舉。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十八日晚間向台北地院遞狀,要求隔天庭訊進行錄音勘驗,並附帶錄音譯文,部分媒體同一時間收到電子檔錄音譯文,十九日甚至播出錄音帶內容,外界質疑宋耀明將證據外洩,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台北地檢署今天鄭重呼籲,律師因閱卷所取得的訴訟資料,不得供訴訟目的以外使用,並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相關法律規定。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不願對是否將律師移送懲戒表達意見,僅表示公訴檢察官將在法院勘驗錄音帶內容後,再決定因應方案。

劉宗欣指出,律師在案件審理中是否能對外公布證據有討論空間,律師倫理規則具原則性,屬律師自治事務,檢察官或法院若發現律師違反倫理規則,可以移送到地方律師公會,相關委員會調查後屬實,依律師法移交律師懲戒委員會。

劉宗欣表示,律師若不滿懲戒結果,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律師必須接受最終懲戒處分。依律師法規定,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兩年以下及除名。

他說,除了檢察官與法院外,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檢舉委任律師的案件最多,民眾若發現律師有違反倫理規範情事,也可以向律師公會提出檢舉。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律師若刪改證據內容,作訴訟目的外使用,造成外界攻訐司法人員,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但個案須由懲戒委員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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