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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以社員分散所得 遭處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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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柏興南市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侯先生是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下稱二資社)社員兼運銷班長,89年間銷售廢鐵給A公司,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透過使用人頭社員,充作共同運銷之社員,分散銷售所得,由財政部賦稅署查獲移交南區國稅局審理,核定侯君營利所得1,377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86萬餘元,並處以罰鍰486萬元。

侯先生不服,他認為自己協助二資社向大眾及拾荒者回收廢鐵,將廢鐵以合作社共同運銷機制出售,自己擔任運銷班長僅是代替二資社收付貨款,所賣出的廢鐵屬二資社社員共同運銷的廢棄物,應該依照一時貿易所得,課每個個別社員綜合所得稅。

案件經過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侯先生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侯君敗訴。依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廢棄物運銷合作社個人社員透過該合作社銷售廢棄物,免辦營業登記,但是必須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A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是侯先生,侯先生雖然是二資社社員,可以不用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是,侯先生透過合作社運銷制度為社員辦理廢棄物共同運銷,並代表社員開立銷貨憑證,仍然應該對於一時貿易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而不可以分散侯先生所得給其他社員,藉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侯先生的所得應該申報而沒有申報,主觀上即為故意,倘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自然應該處罰,於是判決侯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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