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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以社员分散所得 遭处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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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柏兴南市报导)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人侯先生是第二资源回收物运销合作社(下称二资社)社员兼运销班长,89年间销售废铁给A公司,未据实申报销售额,透过使用人头社员,充作共同运销之社员,分散销售所得,由财政部赋税署查获移交南区国税局审理,核定侯君营利所得1,377万余元,除补征税额486万余元,并处以罚锾486万元。

侯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协助二资社向大众及拾荒者回收废铁,将废铁以合作社共同运销机制出售,自己担任运销班长仅是代替二资社收付货款,所卖出的废铁属二资社社员共同运销的废弃物,应该依照一时贸易所得,课每个个别社员综合所得税。

案件经过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侯君败诉。依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结果,废弃物运销合作社个人社员透过该合作社销售废弃物,免办营业登记,但是必须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A公司实际交易对象是侯先生,侯先生虽然是二资社社员,可以不用办营业登记,免征营业税。但是,侯先生透过合作社运销制度为社员办理废弃物共同运销,并代表社员开立销货凭证,仍然应该对于一时贸易所得,依法缴纳综合所得税,而不可以分散侯先生所得给其他社员,藉以规避综合所得税,侯先生的所得应该申报而没有申报,主观上即为故意,倘非故意,亦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自然应该处罚,于是判决侯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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