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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公司給員工銷售獎勵金獎品 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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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員工個人銷售產品數量、銷售金額達到獎勵標準,所發給的獎品或招待出國等獎勵,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

國稅局說明,公司給付員工上述的獎勵金、獎品或出國獎勵時,應正確歸類所得類別,因常發生扣繳義務人將所得類別填報錯誤,將屬薪資所得誤歸為競技、競賽獎金,導致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交付上述獎品時,應按購入獎品價格為所得額(給付總額);招待出國旅遊獎勵,機票應按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住宿費用應按宿費單據(發票、收據或證明單等),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為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8條的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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