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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公司给员工销售奖励金奖品 属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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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八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因员工个人销售产品数量、销售金额达到奖励标准,所发给的奖品或招待出国等奖励,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薪资所得。

国税局说明,公司给付员工上述的奖励金、奖品或出国奖励时,应正确归类所得类别,因常发生扣缴义务人将所得类别填报错误,将属薪资所得误归为竞技、竞赛奖金,导致所得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造成征纳双方困扰。

国税局提醒扣缴义务人,交付上述奖品时,应按购入奖品价格为所得额(给付总额);招待出国旅游奖励,机票应按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所载金额、住宿费用应按宿费单据(发票、收据或证明单等),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所载金额为所得额,依所得税法第88条的规定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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