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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召開徵收溫泉費說明會

【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四日電)台中縣政府今天邀集二十餘位溫泉業者在縣府召開說明會,以訂定合理的溫泉取用費率,業者希望不要徵收或延後徵收,不過水利署代表表示,徵收溫泉取用費為法律規定不能不徵。

水利署王昭堡科長指出,中央政府為推動溫泉資源保育與觀光產業發展,於九十二年制定溫泉法,該法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徵溫泉取用費,凡實質取得溫泉水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收益之事實者,不論是否合法,均應繳納溫泉取用費。工務局表示,依據溫泉法的規定溫泉取用費的徵收標準為每立方公尺九元,不過九十五、九十六年為法律宣導期,因此減半徵收,每立方公尺四點五元。

而溫泉取用費計量方式可分為電子式、物理式及經驗式兩種,因電子式、物理式計算方式成本高,缺點多,因此縣府將採經驗式的計算方式。

而經驗式的計量標準全年分平時與假日,全年假日一百一十天,平時兩百二十五天,假日住房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平時住房率為百分之六十。台中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登輝表示,谷關地區溫泉業者是台中縣的寶,不過在九二一地震及七二水災之後,水質不穩,主要聯外道路台八線道路又常中斷,客源不定,業者都慘淡經營。

林登輝說,目前政府又要徵收溫泉取用費,對業者無異雪上加霜,希望不要徵收或緩衝一、兩年後再實施。

谷關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劉家熾表示,谷關由於聯外道路交通不便,一遇颱風來襲,颱風前一週旅客就退房,颱風過後一週旅客才慢慢恢復,而且週五及週日的住房率都不高,因此假日以百分之八十五的住房率的計量標準太高,平日住房率百分之六十也太過高估,平日的住房率一般而言不到二成,希望能調降計量標準。

王昭堡表示,由於溫泉使用費的起徵時間已明定在溫泉法之中,一定要自九十五年起開徵,至於計量標準則由地方政府衡量各地狀況自行訂定。

工務局水利課長林永福表示,針對溫泉取用費的徵收費率,縣府將再針對業者進行意見調查後,再擬定出一套合理的徵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