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充滿火藥味全

澳門政府出法案 被批欠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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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2006年4月中級法院在審理一宗逾期逗留案件中判決 「行政法規」 不具有法律效力,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基於終審法院的判決,澳門行政會於2007年 7月 31日推出《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法律草案,列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法律草案在8月3日送交立法會審議。有議員批評澳門政府《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法律草案在出台後3天,未經諮詢就在立法會引介的做法。

根據澳門現行的「行政法規」不需要立法會通過或審議,只需行政長官核准便可生效。 2006年4月中級法院在審理一宗逾期逗留案件中判決 「行政法規」 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故,中級法院及行政法院分別裁定以「行政法規」方式制定的《非法工作規章》及《公共地方總規章》違法失效。

由於《非法工作規章》及《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規範的內容涉及廣泛民生,所以判決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澳門政府一方面依舊執行被各級法院裁定為違法的各「行政法規」,另一方面提出上訴。

法案出爐三日即審議

澳門行政會於2007年 7月 31日推出《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法律草案,列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法律草案在8月3日送交立法會審議,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向立法會引介法案時指出,法案在立法時,設立了由法律專家組成的專責小組深入研究《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總結澳門特區成立後的立法實踐,並徵詢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等基礎上,政府認為應通過立法來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事項及相互關係,所以提出了《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法案。

就陳麗敏的引介,立法會主席曹其真表示非常遺憾:「我覺得非常遺憾,事前没有一句話跟我講過。這個是不對的,我今天必須要指出,我不可以接受,我相信整個立法會是不可以接受政府這樣做法。你說諮詢了很多人,很多人是誰?記者、報紙、專家在哪裏?」

議員高天賜說,他於7月31日下午才收到法案文本,政府於8月3日便在立法會引介,議員怎麼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分析和完善法案?作為他本人也無法轉達市民的意見。

議員吳國昌提出法案第三條規定了10項應以法律規範的事項,第10項為「屬立法會權限的其他事項」,而在第4條規定了5項應以法規規範的事項,第5項為「不屬於上條規定的其他事項」,這兩條明顯出現了矛盾。

立法會主席亦質疑法案是否訂明法律只可規範「九種事項」,其他事項都由行政法規來制訂。 
雖然陳麗敏強調法律具有優於法規的位階,但仍未能釋除議員的疑問。
法案將於8月10日在立法會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所規定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1. 澳門居民資格和居留權制度;
2. 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3. 選民登記和選舉制度;
4. 犯罪、輕微違反、刑罰、保安處分、處分和有關前提;
5. 民事和商事的基本制度;
6. 訴訟制度和訟裁制度;
7. 公務人員基本制度;
8. 財政制度、稅收和公用徵收;
9. 金融、對外貿易活動等經濟本制度;
10. 屬立法會權限其他事項;

應以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1. 制訂及執行政策;
2. 管理各項公共事務的制度及辦法;
3. 公共部門的設立、調整及撤銷;
4. 行政違法行為和有關處罰;
5. 不屬於上條規定 (法律規範) 的其他事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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