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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設置貨櫃屋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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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二日電)台北市政府訴願會表示,擅設貨櫃屋的民眾要留意了;都市發展局日前曾認定大安區某處未經許可設置的貨櫃屋屬於違建,因此予以罰鍰並強制拆除處分。民眾不服並提起訴願,但已遭駁回;因此民眾如擬於土地上設置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的貨櫃屋,務必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北市訴願會今天表示,全案起因於民眾檢舉大安區某空地未經許可設置高二點五公尺、面積約十四平方公尺貨櫃屋,因此都市發展局派員勘查、拍照後,張貼公示於貨櫃屋,通知違建所有人應予拆除。違建所有人不服,宣稱貨櫃屋於1986年已放置該區,不屬新違建,因此向市府提起訴願。

訴願會指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又依內政部函釋,土地上放置貨櫃供作居住、休憩、辦公等用途,經確認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訴願會表示,雖然違建所有人主張貨櫃屋於1986年已放置該區,但經查1995年四月航測圖,當地並無貨櫃屋顯影,因此案內貨櫃屋係於1995年後設置。是以訴願理由與事實證據不符,所以無法作成對其有利認定,故將訴願駁回。

訴願會指出,民眾如擬於土地上設置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之貨櫃屋,務必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以免被主管機關查獲後視同違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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