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第3期)總3期

馮正虎:督察簡報-中國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權利的懲罰

(上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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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5日訊】《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 《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12000餘家中國日資企業、4000餘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出版發行後,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日本《東方時報》於2000年7月26日整版發表該報記者採訪上述電子出版物主編馮正虎的文章,稱譽上述電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經濟交流的彩虹。當時的上海市市長徐匡迪、上海市副市長周禹鵬分別來電來函稱讚。馮正虎作為上海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者的代表被政府部門特邀參加2000年10月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高新技術成果展,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當時上海的所有電視台都在新聞欄目上傳播。

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一個悲慘的命運降於天倫公司與馮正虎。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刑事拘留,接著就是逮捕、判刑,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遭受三年冤獄,罰金40萬。其罪行就是編寫出版上述電子出版物,並銷售了226本。在同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在同一個城市裡、同一本電子出版物,僅相隔十五天就使作者經歷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這是什麼世道?現在大家都明白,上海是黃菊、陳良宇之流的家天下,徐匡迪市長是另類,在這樣一個以強凌弱、結幫包庇、徇私枉法的黑社會勢力當道下,堅守法律、不屈權勢、不同流合污的創業者不是被排擠,就是坐牢的厄運。

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馮正虎已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而且,公眾的輿論已經將受難者譽為爭取與捍衛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先驅者,並將迫害者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但是,對於社會來說,每一個冤假錯案的存在都是對法律的褻瀆。當政者今天仍在堅持昨天的錯誤,這就意味著社會沒有進步,昨天的冤獄明天還會發生。沒有司法公正,其他人遲早也會遭受馮正虎的厄運,創業積累的資產一瞬間就會被剝奪,連人身自由都難保,即使今天還在權力、財富、學識的高位上張揚的社會名流,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淪為階下囚。因此,馮正虎必須履行社會的責任,近七年來始終堅持不懈地申訴,並撰文向公眾呼籲,直到公民出版自由權利在司法上得到保障、法官敬畏法律的權威為止。

一、 本案的經緯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的著作權人是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委託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並於2000年3月 22日簽訂(2000)同版電字第002號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在國內出版發行,天倫公司享有部份銷售權。 2000年4月中旬,馮正虎按合同規定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該電子書的樣盤。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審查結論明文記載:《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對上海市改革開放成果的對外宣傳、經濟發展具有一定作用。本光盤由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經審查和檢測符合出版要求」。同濟大學出版社同意出版後,2000年4月30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ISBN 7-900609-33-4)與親筆寫的電子光盤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由天倫公司代理委託其它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初委託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複製該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嗣後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所長王景銘委託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複製加工上述電子出版物光盤(裸盤)。所以,根本不存在天倫公司「私自制作光盤」(判決書)或「非法製作5000張《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光盤」(裁定書)的事實,在《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複製出版過程中,天倫公司與馮正虎沒有一點過錯,更談不上違規犯法,而是在盡一個著作權人的義務。

而且,同濟大學出版社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備案規定,於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遞交了出版備案申請,並要求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申請開具複製該光盤的委託書。報審的材料有:1. 電子出版合同;2. 內容提要(目錄);3. 終審報告。根據國家規定,出版行政部門超過30日未予答覆或者提出意見的,備案即自動生效。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在2000年6月14日突然下達批復給同濟大學出版社,認為其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請撤選。但是,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請撤選」批復之時,該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為事實,照顧行政機關顏面的機會也沒有了。至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為什麼提出「請撤選」的批復,直到2004年11月19日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訴訟開庭之時,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才給出理由:「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中缺少書稿和樣片」。對此,馮正虎的訴訟代理人楊紹剛律師十分憤怒:「他們審查的46天內,如果僅僅是因為缺少一點材料,新聞出版局應該有告知的義務,你只需要花三分鐘的時間打個電話,出版社或馮正虎馬上就可以滿足他們的要求,這些東西都是現成的!假如我們的公僕們只要稍為具有體貼作者創作的甘苦,稍有一點責任心和同情心就不會將作者的43萬投資付之東流;你只要口頭告知作者一聲就可以避免作者的電子出版物毀於一旦,更讓人不解的是,你在批文中為什麼不說明這一如此簡單的理由?」

2000年11月1日,馮正虎應邀去同濟大學出版社,會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的未解決事宜,也就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請撤選」批復的問題。面對上級行政部門的「請撤選」批復,同濟大學出版社表現出極度恐懼,知情的社長葉傳滿逃避會面,不知情的副社長王有文、副總編輯黃國新出面會談,他們企圖誣告上海天倫公司偽造書號,以此來擺脫他們的困境,但這個企圖遭到馮正虎當即反駁,並經當場核實,這個書號是同濟大學出版社的。但是,同濟大學出版社在會談之前已經向公安部門誣告了。或許,他們已經來不及撤銷誣告。或許,企圖迫害馮正虎的有關部門就索性將錯就錯、借刀殺人。

2000年11月13日上午,十幾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工作人員身著便裝,衝進天倫公司,出示證件後就開始搜查,扣押了所有剛剛出版的以上內容的電子書光盤5000餘張以及公司的財務賬冊、公章、文件和電腦等物品,並將馮正虎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馮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8月終審維持原判。上海的公檢法合謀製造了一起公然侵犯人權的典型冤案,這也是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一統上海司法天下的傑作,一個作者編著出版一部公認的有益社會的作品居然在上海要遭受三年刑罰,這是千古奇冤,也是上海的恥辱。

時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的楊紹剛律師當時是馮正虎的辯護律師,他在2001年5月21日的本案一審庭審辯護中就已經明確指出,「依據法律與事實馮正虎是無罪的。而且,作為留日歸國的學者,抱著拳拳愛國之心,利用其掌握的高新技術,開發了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有利於介紹上海投資環境的電子出版物,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應稱讚。」但是,權勢者已經沒有耐心聽取楊律師的諍言,也不可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馮正虎在法庭上已感悟到大難臨頭,我不入獄誰入獄。在一審庭審的最後陳訴中,馮正虎慷慨陳詞,:「這種徇私枉法、司法制假的勾當得逞,對於我個人來說,危害不大,只不過是坐牢。冤枉坐牢不要緊,「只要清白留人間」。(註:引自于謙(明末)的《石灰吟》:千錘百煉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粉身碎骨渾不怕,只要清白留人間。)我在獄中撰寫的萬言書《誰之罪》已告示世人,是是非非自有公斷。

「但是,司法界要警惕!敢於玩弄法律,以「非法經營」定罪的司法制假一旦得逞,就會開創一個徇私枉法的先例,其結果中國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與企業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將會受到任意侵犯,冤假錯案就會不斷出現。目前,中國處於從長官意志為中心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轉換過程中,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摩擦常常會有,與行政部門現行規章制度相衝突的新事物、新問題也會常常出現,行政部門規章隨著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也在不斷調整,這種過渡時期產生的矛盾與問題,應當依靠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不能濫用刑事的司法手段,決不能玩弄「非法經營」之罪名,隨意抓人封店,製造冤假錯案。這種司法制假行為,不是嚴肅國家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不受侵犯,而是破壞法律,保障長官意志不受侵犯,是一種歷史的倒退,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危害。」

從此,馮正虎就成為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罪犯」,於2001年9月11日從上海市看守所押於監獄。同時,也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馮正虎不抗拒、不屈服、微笑地坐牢,於2003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

二、 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權利是無罪的

時隔六年,今天國內的普通老百姓、學者、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政府官員、所有與本案平反沒有利益關係的公民聞之本案都會感到震驚,不可思議,上海居然還會發生這樣荒唐的冤案。當然,至今還有極少幾個權勢者及製造冤案的相關人員還會不顧真相與法律,拒絕講道理,固執錯誤。但是,這些人的看法也是會變化的。

所屬中國最高檢察院主管的《法治方圓》雜誌2004年12月刊登記者的專題報告《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一文的結尾已預示:「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裡發現了這本《方圓》雜誌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 現在,黃菊故世了,我們可以不提及他。陳良宇先生已在獄中享度晚年,會有閒時讀書;劉雲耕先生已移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閒職,轉移到監督司法的立場;吳志明先生仍留在政法委書記的位置上,是在承擔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責任,不久也會移位;其他在上海權傾一時的人物也會閒下來「偶然」讀到這期舊雜誌。

現在,人們對本冤案的發生已是不可思議的,年輕一代更會認為是一個荒誕無稽的故事。其實,六年前的社會環境、政治制度至今都沒有變化,還是哪幾部法律,重要的是這幾年人們的觀念發生根本性變化,樹立了「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的法治觀念。2002年中共總書記胡錦濤一上台就首開尊重憲法的風範,號召全民學習憲法,力圖樹立憲法的權威,以依憲治國來制止地方的分割,統一國家法制。2003年中國公民維權運動崛起,2004年3月憲法增加了「國家保障人權」的條款,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這些舉措強化了中國公民的法治觀念,提高了公民維權覺悟。中國已開啟一個從國家官僚本位回歸到個人權利的時代,尊重憲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無法律就無行政、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的觀念已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現在,中國公民已經不是依據長官意志與政府部門的「潛規則」來判斷是非曲直,而是依據法律。所以,法院判定的「罪犯」往往還會成為民眾稱道的英雄,而且公眾輿論會把徇私枉法的官員、法官判定為罪犯。

長期以來,中國流行一個「潛規則」:一切作品的出版都要經過新聞出版部門的批准,否則就是非法出版物。這個「潛規則」是由政府部門的違法規章文件形成的,又通過類似馮正虎冤案的暴力恐懼加以強化。不斷重複發佈與宣傳這些鞏固新聞出版部門利益與權力的違法文件,不斷通過行政處罰、剝奪人身自由的暴力來懲罰行使憲法權利的公民及團體,久而久之、一代又一代,整個社會屈服這個違法的「潛規則」,誰也沒有對這個「潛規則」提出質疑,「潛規則」也就堂而皇之位於法律之上的地位,成為所有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警察抓人、檢察官起訴、法官審判的依據。由此,全國人民稀里糊塗地被剝奪憲法規定的出版自由權利,全體知識份子都喪失了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國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許可法》的判定,這個「潛規則」是非法的,依據非法的「潛規則」行政、司法也是違法的。而且,行政或司法部門故意藉此「潛規則」來陷害公民,這是犯罪行為。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著作權人履行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不是犯罪,應當受到中國法律的司法保護。

1.中國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按照上海法官的認定推論,中國公民是沒有出版自由權利的。他們認定,一切出版物出版都要經過新聞出版局的批准,連具備出版資質的國家出版社也沒有出版權利,未經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是違法的。這是上海法官的審判依據。因此,馮正虎編著的作品,沒有政治敏感的內容,也不涉及到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是一本普通的經濟類的書,而且是由國家的出版社(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一不高興出了一份「請撤項」的幾個字的批復,就可以把合法的書變成非法出版物,然後銷售非法出版物就是非法經營,與《刑法》的非法經營罪一個掛鉤,就可以送馮正虎進大牢。草菅人命就是這麼容易。上海的法官製造了一個中國沒有出版自由的鮮活例證,同時依靠這些冤案強化了他們的錯誤認定,繼續理直氣壯地製造新的冤案,他們會以為這個認定就是法律依據,也不去認真讀一讀中國的憲法與法律,是否有支持他們錯誤認定的法律條款

事實上,中國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作者(個人或單位)不得編輯、印刷、複製、出版、發行自己的作品。作者編輯、印刷、複製、出版、發行哪一類的作品內容是由作者自己決定的,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現階段,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只要不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作者應當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無論著作權人自己印製的作品,還是沒有書刊號的作品,都可以公開發行,並且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享有著作的收益權。當然,著作權人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納稅。

2.中國有知識的公民都成了違法犯罪嫌疑人

有知識的中國公民(包括這些法官自己)都有可能在違法犯罪,或許中國有上億個違法犯罪嫌疑人。這不是一個驚人的假設,而是根據上海法官認定的「潛規則」作出的判定。從一般識字的工人、農民到大學生、科學家、作家都會創作一些文字性的東西,有的只是一張紙,有的是厚厚一本,贈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銷售給需要這些知識的人。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在網上寫幾句見解或發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這些作品的出版都沒有得到新聞出版局的批准吧。上海的法官或許與我一樣也是研究生畢業的,我們寫畢學位論文,請印刷廠製作幾十冊,然後贈送老師及親朋好友,這就是出版物的出版,而且還發行了,贈送也是屬於發行的。這些上海法官當時或許也沒有經過新聞出版局批准就出版發行了,我們復旦大學的研究生肯定沒有請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批,而是自由出版了。按照上海法官的認定,如果我有權力的話,也可以指派警察依法拘留這些上海法官,因為你們的論文出版未經新聞出版局批准是違法的,但發行數量不大,還夠不上犯罪標準,就免於刑事追究,關30天放你回家。這個司法程序肯定是公正的,但是這些上海法官也肯定會像馮正虎一樣依照憲法與法律推翻他們現在的這些認定。

如果不推翻這個違憲違法的「潛規則」,新聞出版部門的權力就會不受制約地膨脹,會無休止地頒布違法侵權的管理條例及文件通知,沒有法律信念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也會以此取代法律依據,隨時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由對公民進行拘留、逮捕、判刑、送進大牢。當然,法不治眾,這個「潛規則」也無法管制上億公民的出版行為,但它可以進行選擇性懲罰,你被它選中了,你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創作能力的公民越危險,他們離坐牢的邊緣太近了。

3.中國憲法與法律保障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

中國憲法已表明,國家保障人權。現在,應該是清源正本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一部具體法律。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門卻在隨意侵犯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新聞出版局應該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它不應該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新聞出版局沒有批准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權力,也沒有許可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對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發行的權力,現在新聞出版局持有的這些權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非法行政行為。而且,沒有發行權的出版自由是虛假的。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均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得以保障。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指出,「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評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標準應當是法律,而不應該是依據新聞出版局的主觀「鑑定」或「批復」。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會因人因地而異,其結果導致冤案層出不窮,盜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其實,在中國已有一條統一的法規標準,即《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只要作品的內容不違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

當然在美國、日本等民主國家裏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的範圍比中國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沒有誰敢違憲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這類書,執政黨與政府也沒有把這當一回事,讀者可以自由選擇閱讀支持或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併發表自己的意見,與中國相比,他們更不會輕易受到鼓動;在輿論和出版自由的社會裏,公民更加理智與冷靜。

4. 法律條款粗疏與司法行政化是司法不公正的基礎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

本案運用的《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中的「其他」給司法解釋留下立法的空間,而司法解釋中的「其他」又使司法行政化有了空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出版物顯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的非法出版物。那麼,認定它是其他非法出版,又有誰來認定?依據什麼法律法規?判定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司法審判權屬於法院,還是出版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還是依據出版行政機關的部門意志?如果法官的審判偏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他就會偏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或鑑定報告,照單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使法院實際上會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

導致這起冤假錯案的根源就在於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取代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在對於天倫公司立案偵查、起訴、一審的審判中都很模糊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直到二審的裁定書才比較清楚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這種認定表明,對天倫公司的刑事追究一開始就錯了。違反國家規定的定義已在《刑法》第九十六條作了嚴格的規定。天倫公司根本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均是法人,也必須遵守國家規定。如果法官公正地將個人與國家機關處於平等的訴訟地位,就不會迷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而且首先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這樣大部份冤假錯案就可以避免。因此,國家必須要尊重與保障人權,法官必須要樹立司法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在法律社會裏,法院沒有負起最具權威的獨立司法審判機關的責任,就會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兇,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譭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難以實現。

4. 誰之罪?

犯罪一定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定義。因此,不危害社會的行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就更不能認為是犯罪。事實證據證實,天倫公司及其他參與單位均是各自分別具有製作出版複製銷售電子出版物營業資格的合法單位,並按憲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事。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銷售,沒有危害社會,也根本不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而是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吸引外資,有益於精神文明建設,有益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這就是無罪的客觀基礎。因此,這一案件的所有參與單位都不會受到刑事追究。但是,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就會出現一個極其不正常的現象:唯獨天倫公司與馮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本案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依法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

三、 上海人權的標誌性案例

本案例公開後,引起國內外人士,包括高層官方人士極其震驚,這是上海的恥辱。2004年12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日報主辦的《方圓法治》雜誌發表《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一文,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國內最大的官方網站中國網、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網站、東方法眼、中國憲政等國內網站相繼轉載、海外的報刊及網站也作了報導與轉載。旅美華人作家、原復旦大學教授周義澄博士也在海外知名的報刊上發表長文《「海歸」馮正虎狀告滬新聞出版局–上海司法當局違憲,製造出版自由新冤案》。在上海市人代和政協的兩會上,也有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以馮正虎的冤案質詢列席會議的法官,各個司法監督部門也將當事人的申訴信紛紛轉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所有公眾(包括有良知、有法律信念的法官等司法人員)都已認定本案是冤案,平反是個時間問題。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置之不理,並採用法院逃避法律追究的慣用手法:玩弄司法程序,拖延時間,企圖避過公眾輿論及人民代表的壓力,拖垮申訴人的毅力。

本冤案的形成過程中公安局有錯、檢察院有錯、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錯,但是承擔錯判的責任只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它是本案的終審法院。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錯判受害者的利益。這就是本案申訴人立案難、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的根本原因。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已成為一個利益相關集團,吳志明先生既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又是領導檢察院、法院的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公檢法都歸吳志明先生統轄,吳志明先生是否願意遵循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治理念,勇於承擔陳良宇任期內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責任,平反冤假錯案,謝罪天下,恢復上海的和諧與尊嚴。

製造冤案,並長期堅持司法不公正的錯判,這個政治責任理應由時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黃菊、陳良宇負責,但是我們已放棄追究死人的責任,入牢獄與下地獄也是差不多的。時任中共上海政法委書記、負責上海政法工作的市委副書記、現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雲耕,作為上海司法監督部門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龔學平明知本冤案的存在,卻不履行司法監督的職責,致使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現象蔓延,損害法律的權威與上海的聲譽。對司法監督不作為的責任也是要被追究的。今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能使人大常委的腰板硬起來,也希望他們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司法,糾正上海的冤假錯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終審法院,一個千古奇冤就在這裡鑄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似乎是中國憲法法律的盲區,不受中國法制觀念進步的影響,它的一些法官的觀念仍停留在2002年的水平,依然固執地為上海行政部門的違法行政買單。它不講公正,又沒有效率。一個情節簡單的冤案,申訴至今已有五年多,還沒有一個公正的結果。本案的錯判及申訴的過程典型地反映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現狀。上海市民的其他冤假錯案,在此我不一一舉例。作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滕一龍,應當承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直接領導責任。因此,馮正虎提請在明年的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會議上彈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7日頒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第四條(一)、第六條罷免滕一龍的院長職務。

中共上海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他主編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一書中寫道,「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是的,因為在這個地方,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是他們主持公道,保證司法公正與效率。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質低下,甚至背叛法律,這個地方還會講理與公正嗎?因此,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最終的保障。」 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法官必須對社會正義、司法公正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在西方民主社會裏法官審判時也會受到強權的壓力,但是既然您選擇了法官這個職業,您就必須堅守法官的操守,為忠於法律奉獻,否則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

本案不是一個普通的錯判,而一開始就是一場權權交易的徇私枉法,法官在這場交易中背棄了法官必須遵守憲法與法律的第一義務,成了草菅人命的幫兇。如今真相大白,有些法官還在奉命做幫兇。複查的錯判已不再增加受害人的個人傷害,而是在危害法律的權威、威脅司法的公正、破壞社會的和諧、維持上海的負面聲譽。

無任是業務水平低,還是屈服於權勢的壓力,法官作出錯判都必須承擔個人責任。對於財產相關的錯判,是可以糾錯的,對於受害者也能得到賠償;但是,對於人身自由、生命相關的錯判,實際上是無法糾錯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或人身自由的時間是不會再恢復了。因此,對於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有更高的要求,必須嚴厲追究法官的個人責任。為了維護法官的聲譽與公信力,無法與受害者及其代理人達成諒解的法官,必須被清理出法官的隊伍。

參與本冤案製造及堅持錯判的法官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合議庭法官馮峰、顧梅、郁亮,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法官周芝國、胡守根、周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本案申訴複查的承辦法官嚴軍。這些法官都在錯判結論上簽字,理應承擔錯判的責任。或許其中有一部份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也表達了反對錯案的正確意見,馮正虎將對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這些承辦法官應當重新審視本案,雖然他們已經沒有資格參與本案的再審,但是他們仍然可以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憑藉法官的良知、依據法律與事實重新對本案提出個人的司法意見,希望與受害人達成諒解。

面對公認的簡單明瞭的冤案,上海的當政者及法官如何來應付?採用鴕鳥政策。他們把頭埋進沙子裡,以為自己什麼都看不見,就覺得天下太平無事、一派和諧。其實,是自欺自的。封住法院的大門、剝奪公民的訴權,法院是清閒了,息訴率也高了,好一派和諧的氣氛,但是社會不和諧了、黨政機關門口的上訪者多了、街頭上示威抗議者多了。每當召開兩會或黨代表會議,門口會雲集大量上訪者,當然警察會在開會前用車把這些訪民運到別處,讓代表們看到一派和諧的氣氛,讓習近平先生等領導感覺滿意。上海的訪民是少了,但是北京的上海訪民增多了,北京不和諧了,中國不太平了。

習近平先生為首的上海當政者是否同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為了維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部門利益及某些法官、官員的個人聲譽,以保持上海侵犯人權的惡劣記錄為代價,公然漠視中國法律及公眾輿論,對司法受害者緊閉法院大門,剝奪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把他們推向社會、推向北京、推向國際。 如果哪一天,馮正虎依法申請示威遊行,高舉「抗議上海司法不公正」、「要求國家保障人權」、「爭取與捍衛公民出版自由權利」、「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標牌走上街頭;如果哪一天,馮正虎成為北京上訪村的一員,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控訴上海的司法不公正,要求糾正冤假錯案;如果哪一天,馮正虎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國際法庭起訴上海公權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舉措是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不公正、不作為逼迫所致,也是上海當政者的敗筆。

本文借用原《法治方圓》雜誌社記者楊建民先生的文章結尾:「馮正虎還要在他的道路上抗爭下去,記者卻依稀看到了結局,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留學的70萬學子中僅有17萬人回國效力,馮正虎也是其中的一個,然而72萬元的學費加三年的鐵窗也許會給他、給另外的一些人一個不小的教訓。而人們需要思考的是:此案應該不應該發生?它是否是能夠避免的?是不存在讓這一電子光盤能夠合法出版的第二條途徑,還是人們沒有去認真尋找它?楊紹剛律師說得好,那些掌握著國家公權的人們,當他們適用公權來制約私權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點點的偏差,都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無可挽回的災難。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歷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記錄。」

寫於2007年9月5日上海仁和苑

本案詳情參見中國官方網站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

本案的辯護律師—楊紹剛
楊紹剛高級律師是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主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原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
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地址:上海市天鑰橋路438號申峰大廈2209室 郵編:200030
電話:021-54247559 傳真:021-54247559 手機:13701676749
E-mail: yangshao@online.sh.cn

[簡報反饋]
《督察簡報》(上海版)總1期刊登《在日華僑回國投資引發的命案》一文發表後,引起上海政要的重視,各方面均關注這起命案。2007年7月4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馮正虎代理被害人家屬提交的控告狀。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已開始調查本案,但進展緩慢。中共上海市統戰部致函中共寶山區委。寶山區委信訪辦致函馮正虎,並告知已將來函轉至寶山區公安局。中共上海市紀委告知被害人家屬,已致函上海市公安局。中共市委信訪辦告知被害人家屬,已致函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紀委致電馮正虎,告知已收到市紀委副書記唐周紹的信函。上海市公安局有關人員與馮正虎交換雙方的看法,警方也知道被害人家屬非常氣憤,被害人家屬說,家裏幾個老革命黨齡加起來有二百多歲,如果上海司法不公正,不依法懲兇手,他們就會對上海的執政黨失去信心,老人就率領家屬裡的十幾位黨員公開退黨。被害家屬已控訴了二年半多,被害人的屍體至今還停放在冰櫃裡,這是千古奇聞。現在,領導重視,下級敷衍,最後還是不了了之,激怒被害人家屬。遲到的司法公正是不公正的。

馮正虎建議中共上海政法委書記、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吳志明先生應當重視這起命案,拖延這個簡單案件的處理,會導致更嚴重的事件。一個上海灘的地痞流氓也值得公安局全力保駕嗎?即使查出寶山區的警察有包庇犯罪嫌疑人之過,也不是一個大事,依法處理,不會有損公安局的聲譽。但是,有錯不糾,就會小事變大事,使簡單的案件複雜化。被害家屬已經沒有耐心等待遲到的公正,他們會依法表達自己的抗議:1. 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老幹部率領家屬中十幾名黨員公開退黨;2. 被害人妻子要從日本回國,她已經不無容忍上海司法不公正,要準備抬著死不瞑目的丈夫屍體抗議示威,討一個公道;3. 被害人子女、弟弟及其親屬是日本華僑、日本國民,也會在日本僑界、日本社會裏發起抗議上海當局。等等。如果這些抗議事件的發生,會有益於上海的當政者嗎?上海灘上的一些小官僚,無能無德,目光短淺,為了保全個人利益、部門利益,是不顧國家利益、上海聲譽、被害人家屬的痛苦,什麼事件發生都與他們無關,他們只顧眼前利益,沒有政治覺悟,但是上海的當政者就不應該是此類素質的平庸之徒,要有大智慧,要有化解矛盾的能力,防患於未然,創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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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習近平、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龔學平、上海市市長韓正、全國政協上海市委主席蔣以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會委員、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相關部門及人士。

報: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辦公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辦公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辦公室、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辦公室、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信訪局、相關中央部門及人士。
(印100份)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 郵編:200433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轉自《護憲維權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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