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龍貪污罪成判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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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1月30日報導)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被控貪污案,終審法院宣判,歐文龍53項受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判囚27年。

歐文龍被控41項受賄控罪,其中40項罪成,法官接納廉署涉及歐貪污的事實。至於被控的30項清洗黑錢罪名,其中13項罪成。

法官指出,被告貪得無厭,有計劃犯罪,罪行令到澳門受到負面影響,判被告入獄27年,充公貪污財產,並罰款24萬澳門元。

51歲的歐文龍2006年12月7日被澳門廉政公署拘捕,懷疑他受賄並在香港洗黑錢,涉案賄款達8億元。案件閉門預審於去年8月完成,所有控罪表證成立。澳門回歸前根據葡萄牙憲法,刑事案疑犯最少有一次上訴機會,但澳門《基本法》沒有此規定。

另外,歐文龍親屬及商人亦涉嫌行賄和洗黑錢案。3名被告包括歐妻陳明瑛、商人何明輝及陳東生至今仍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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