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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將修法 民眾危險行為最高重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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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日電)交通部今天提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多項對於民眾危險行為的處罰條文,其中,對於行車安全危害較大的行為,包括在鐵軌堆積物品、對行駛中的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攜帶危險易燃物、妨礙系統設備正常運作等,罰鍰高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列車在行駛中,旅客不顧危險攀登、跳車、攀附隨行,旅客坐或站在車廂出入台階上,這些在火車上常見的危險行為,目前已列入處罰,但罰金最高不超過一千元,未來會大幅提高罰鍰從一千五百元起,最高可罰七千五百元。

為降低鐵路沿線和平交道事故,對於違規通行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和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處所的行人與汽車駕駛人,罰金也將由二百元至二千元大幅提高為一千五百元至七千五百元。

其他新增列入處罰的違規行為也是最少罰一千五百元,最高七千五百元,包括未經許可在車上散發廣告物品;在車廂或站區禁菸區吸菸、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亂丟垃圾;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內設攤。

修法草案並列入「街友條款」,非為乘車卻在站區遊蕩,妨礙旅客通行,或躺臥在車廂內、月台上的座椅,且不聽勸離,就可以開罰。

除了增加對旅客的行為規範,修正草案還要求鐵路機構明文訂定當列車誤點時對旅客的賠償基準,而且旅客所受損害超過賠償基準時,仍可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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