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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檢討 重大暴力犯才須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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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有必要檢討修改「高檢署暨所屬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修改方向考慮朝對被告分類,未來可能僅重大暴力犯罪、重大刑案及可能危害法警生命和解送安全者,才會使用手銬等戒具。

黃世銘指出,未來修正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後,檢察官將有彈性使用的範圍和空間;他強調依現行法令,檢方在逮捕時及收押後要求法警使用戒具,適法性並無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四款規定,聲押前可逮捕被告,被告遭檢察官逮捕時,檢方就可對被告實施強制處分。

法務部表示,使用手銬等戒具,是檢察官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檢察官可以引用刑訴法第二二八條第四款,及法警使用戒具要點作為法源依據,但未來使用戒具對象,可進行分類處理。

現「高檢署暨所屬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的人犯,及第三款規定經通緝、拘提或逮捕的人犯等情形,應以手銬戒護。

法界:依常理無須銬扁

不過,條文第九條第一款也規定,法警使用戒具應注意對人犯身體和名譽的維護,同條第三款後段規定,對依法使用戒具的人犯,認為無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法界人士認為,從上述第九條相關規定來看,如為維護前總統基本尊嚴,且前總統在維安特勤戒護下,也不可能逃跑或傷害法警情形下,其實檢方派法警押解扁時,沒必要非替扁上手銬不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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