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起訴虐待囚犯的執法機關

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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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筆者遭受三年冤獄,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為嚴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每天24小時關在3.3平方米的三面牆一面鐵柵的封閉小牢中,早上五點半至晚上九點半端坐在八公分寬的窄面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飯、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離開凳子;每天三餐白飯加醬菜——監獄方面擅自降低國家規定的服刑人員最低營養標準。這是一種不文明的殘忍的體罰虐待,傷害身體,吞噬生命。五十六天的持續體罰對受害人身體的摧殘是:坐骨神經、腰椎、頸椎以及胃腸受到明顯傷害。由於餐餐醬菜,沒有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當在體罰的第三十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時胃腸痙攣,痛得死去活來,大便一結束,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

講述出這段淒慘的經歷,主要是告訴中國的官員,包括法官:中國的監獄並非自由的天堂。在我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訴訟中,上海的某些法官已表現出他們對中國監獄的無知,他們認為在中國坐牢不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並以此理由剝奪我的訴權。如果中國的服刑人員、羈押人犯都是這麼快樂自由、充分享受公民權利的囚犯,那麼中國監獄、看守所裡的囚犯就不會遭受虐待與酷刑。事實上,中國的監獄、看守所與其它國家一樣,囚犯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而且也會遭受獄警的虐待或酷刑。因此,囚犯需要法律保護、需要司法救濟、需要國內外人權組織的關注。

筆者於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賠償56元人民幣,並退還筆者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一個受理立案的法官說,從來沒有碰到把監獄告上法庭的行政訴訟。但是,現在他們碰到了。或許,這是中國的第一案例。

一、違法的監獄部門及其人員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2005年11月11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法官黃凱、王國春、黃飛聰作出了行政訴訟不受理的行政裁定書(2005虹受初字第36號)。2005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法官王朝暉、馬浩方、沈亦平作出了維持錯判的終審裁定(2005滬二中受終字第151號)。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了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上海法官的裁決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的行政訴訟權)、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第二項(對財產扣留等強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賠償權)。

筆者的訴訟請求:1. 依法判決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對筆者被關押在嚴管室裡受到56天非人道的、違法的體罰虐待所造成的身體與精神上的傷害予以賠償,其賠償金為56元人民幣,並就筆者服刑期間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及虐待向筆者正式道歉;2. 依法判決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歸還筆者的日記本等私人物品。法官應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逐句對照,理應判斷筆者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項的受案範圍。

1. 侵犯其他人身權。所謂人身權,是指與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等。服刑人員已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懲罰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依法剝奪了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權,但是服刑人員的其他人身權仍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保護,他們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筆者在監獄中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但是筆者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依然是受法律保護,是不可以侵犯的。筆者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這一事實已表明,監獄警察在工作時間裏所行使的處罰行為已經侵犯筆者的其他人身權,其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的受案範圍。

2. 扣留私人物品,侵犯財產權。筆者的《獄中日記》所使用的筆記本是筆者用家裏接濟的錢購買的,筆記本裡記載著筆者個人的坐牢歲月及心路歷程,沒有國家機密,對於筆者是一個珍貴的歷史紀念品,純屬筆者的私人物品,也是筆者的作品,版權歸筆者所有。當然對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也是一個歷史紀念品,這本日記反映了一個無罪受罰的囚犯是如何度過這段艱難的歲月。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需要的話,可以留下複印件,但不可以強制扣留筆者的作品。這本日記本是筆者的財產,當筆者出獄時(2003年11月12日)理應依法擁有自己的物品,任何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以強制扣留公民的私人物品。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至今仍扣留這本日記本,也就是扣留筆者的財產,其具體行政行為也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項的受案範圍。

3.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隸屬於上海市司法局的行政部門,不是上海法院的司法部門。監獄警察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權,其具體的行政行為也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約。監獄是國家的刑法執行機關,它對服刑人員的任何一個處罰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每一個監獄警察在職務時間內的行為已不是個人行為,他(她)必定會為自己的違法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同時,他(她)所屬的行政機關也應當為他(她)的職務時間內的行為要承擔法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上海的法官根本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它們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約,但是監獄是執法機關,或稱司法行政機關,隸屬於司法部、司法局,這個「司法」不是法院那個「司法」,這些法官應當補學一下行政學的基本常識。

綜上所述,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具體行為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其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筆者的合法權益,是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與賠償的受案範圍。因此。筆者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歸還筆者的訴權。

二、為什麼要起訴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中國的模範監獄。的確,筆者在獄中也親眼目睹它的進步,尤其認同一些監獄領導在獄中推行依法文明治監的理念。但是,監區裡虐待犯人的案件還是屢禁不止,筆者不但親眼目睹,還親身體驗過。

在監獄中,被關押的大部份服刑人員確實是因犯罪受到刑罰的服刑人員,但也有少數人是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罰的服刑人員。有罪的服刑人員應該悔過自新,但受冤枉的服刑人員可以堅持自己無罪的信念,因為法律上沒有要求服刑人員必須認罪,相反的,法律規定服刑人員有申訴權利,也就是可以有不認罪的權利。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獄警可以用精神折磨、肉體虐待的方式去迫使這些受冤枉或堅守自己信仰的服刑人員認罪。服刑人員關押在牢裡,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是得到法定的懲罰,思想認識問題是他們自己的事,不服判決,就依法申訴,與法院去講道理。

服刑人員必須遵守監規,服從管教,配合獄警執行刑罰。監獄應該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看好犯人,刑滿釋放。當然,獄警可以做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讓服刑人員自願認罪,認罪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中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日子好過些,還可以減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績可以嘉獎提級,這是皆大歡喜的好事。但是,要通過虐待的手法去達到迫使服刑人員認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因為中國的法律是不容許的。而且,任何殘暴的壓制都會觸怒服刑人員、激發大規模的強烈的反抗,是監獄穩定的大忌。熱衷於虐待服刑人員的獄警只能圖一時快樂,結果大多數是害了自己的前程,嚴重的違法行為遲早還會受到刑事追究。

起訴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表明,任何一個獄警的違法行政行為都會把監獄長送上法庭受審,因此監獄領導人必須嚴格管教獄警,嚴防獄警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決不容許虐待犯人、違法扣留服刑人員私人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再次出現。而且,每一個獄警也應該意識到,他們在職務時間內的行為已不是個人行為,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至少不做違法行政的事,不做損害本單位聲譽的事。監獄是國家的刑法執行機關,不同於公司、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它的任何一級處罰或重大措施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

同時也表明,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員不僅在獄中可以檢舉,還可以出獄後依法起訴,追究違法的獄警,保障自己的法定權利不受侵犯。中國的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有罪的服刑人員因危害社會理應受到嚴厲的刑罰,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罰的服刑人員也應該心平氣和地坐牢,法律同樣會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最終的司法公正也會平反冤屈。一個和諧的社會,肯定首先是一個司法公正的社會,每一個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罪有應得、善有善報、大家和睦相處。如果權勢者為所慾為、受害者狀告無門,肯定是一個以暴抗暴、沒有安寧之日的社會。

三、依法保障服刑人員的權利是文明、法治、和諧社會的要求

中國監獄的大門是對所有人開放的。筆者不知道中國的監獄裡關押了多少囚犯,但筆者曾經居住的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已是人滿為患,3.3平方米的囚室要關押3名囚犯,每層樓面擁擠著一百餘名囚犯,吃喝拉屎幹活都在一起。這個已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群體正在日益壯大,這不是好事,他們的處境已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

筆者離開監獄已近五年,但始終記住被虐待的那一時刻。監獄對懲罰真正的罪犯是有必要的,但是對於一個無罪的或有信仰的人來說,這種恐懼是無效的,只會百煉成鋼。的確,正如一位獄警在服刑人員小組年終評審會上說:「很少有人在嚴管室裡挺過三十幾天,馮正虎就是其中的一個」。筆者敢在嚴管室裡痛斥迫害筆者的獄警,被虐待三十幾天照樣在服刑人員的年度總結報告上寫下「無罪」兩個大字,出了嚴管室就又書寫萬言書直陳監獄長提出廢除虐待犯人等五項請求,沒有絕食而是微笑地平和地坐牢,這一切必須以生命為代價,也就是以死求生。中國的法律是軟弱的,誰也不會尊重她,但是有人堅持不懈地用生命捍衛她,她就變成強硬,再也不會被人忽視。在監獄裡,筆者是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維護筆者自己及其他服刑人員的權利,也贏得了獄警的尊重。

在監獄中,真正的罪犯往往會得到優待,還可以減刑,因為他們認罪服法,但誰也無法判斷他們是真心認罪,還是矇騙獄警。最容易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員是無罪的服刑人員,因為他們蒙受冤屈或堅守信仰,是不會認罪的。某些獄警企圖強迫他們認罪,就會採用精神折磨、肉體摧殘的各種虐待方式。這些無罪受罰的人不僅要蒙受司法不公正的傷害,還要在監獄中忍受虐待,這是雙重的苦難。當然,獄警是執法者,不是司法者,我們不能要求他去判斷被關押的人員是否有罪,也不期望他同情受冤枉的服刑人員,監管服刑人員、履行司法判決的懲罰是他的職責與工作。但是,我們要求獄警依法監管每一個服刑人員,無論是罪不容誅的服刑人員,還是無罪受罰的服刑人員,他們除了由法律規定的人身自由權利限制外,其他所有的公民權利都應該得到保障。

筆者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四分監區被關押時,曾在2003年5月的薩斯橫虐時期,與一位年輕氣盛的王分監區長有過一場爭執。他在教育一位任姓的服刑人員時,用電警棍毆打該服刑人員的頭部及其他部位,嗣後又將該服刑人員反銬游車間示眾。獄警的違法行政行為激起服刑人員的普遍不滿,受害者也向檢察院舉報。事發第二天,筆者進入王分監區長的辦公室當面指正他的違法行為。筆者說,「我發現二個問題要向你匯報:1. 服刑人員應當勞動,但根據監獄法對服刑人員的勞動時間規定,獄警強迫服刑人員每天工作十幾小時、沒有休息日是違法的;2. 監獄警察可以使用戒具,但監獄法對監獄警察使用戒具的情況作了嚴格的規定,在教育服刑人員時使用電警棍毆打服刑人員以及遊街示眾侮辱服刑人員人格的做法是違法的。我的意見供你參考。」當然一個階下囚敢當面向他叫板,他是無法接受的,非常憤怒,一隻手握著電警棍頂在身邊的文件櫃,不過沒有打筆者。他問筆者,「我對任xx的處理,你有什麼看法。」 筆者回答,「我對具體的事件不談看法,你自己向駐監獄的檢察官去說明。如果你敢打我,我是絕不會放過你。」接著他問筆者,「你自己有什麼要求?」筆者回答,「我過幾個月就要刑滿釋放了,還有什麼個人要求?我希望有一個文明、法治、尊重人權的監獄環境。我們這些人不是天生下來就坐牢的,都由於某種原因來到這裡,今天在大牆外的人明天或許也會進來,因此我們要求你們善待犯人、建立一個文明、法治、尊重人權的監獄對所有的人是公平的。」筆者離開他的辦公室,依據法律又寫了十頁紙的看法向他提交,並要求他向被打的服刑人員賠禮道歉。當時他一定會恨筆者,或許現在能理解筆者的諍言。如果毆打失手,將被打者致殘致死,今天他將不是警察,也成了囚犯。多少顯赫一時的權勢者會一轉眼成了階下囚,他們也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希望有一個文明、法治、尊重人權的監獄。

法律是雙刃的劍,執法者不能濫用權力,否則遲早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應當始終提醒自己:法律之劍也懸掛在每個執法者的頭頂上。筆者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訴訟,就是讓法官有機會來開創一個新的案例,讓執法者明白上述道理。本案一旦被受理立案,也就意味著所有關押於監獄、看守所的囚犯同樣可以獲得出獄後的追訴權。追訴獄警的違法行為,就可以避免或減少監獄中的酷刑、虐待,保障囚犯的法定權利不受侵犯。

定稿於聯合國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紀念日

附錄1:馮正虎的獄中實況

—2003年1月1日致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監獄長的信(注)

尊敬的喬監獄長:

首先祝您與其他監獄領導新年好!

新年之始,您一定很忙,請諒解我的打擾。我歷經39天的體罰,於12月16日出嚴管室,身體尚虛弱,但仍堅持參加每天十幾小時的勞役。並利用節假日給您寫信,向您匯報我的困難,請您指教、主持公道。

我是第六監區四分監區服刑人員,48歲,原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獲碩士學位,長期從事大學教授、研究員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國投資創業。嗣後,因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本公司開發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我也受到三年徒刑的刑罰(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現有餘刑10個月多。我對判決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2年9月被原判法院駁回申訴,現在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我的法定申訴代理人楊紹剛高級律師是上海九匯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是我一審、二審的辯護律師。我的妻子是上海財經大學教師,兄妹均在日本定居,他們也在為我的冤案進行申訴,並關注我在獄中的處境。

雖然我受到司法不公正的傷害,但我力求自己以平和的心態公正地看待周圍的事物。我信任法律,一直在依法進行無罪申訴;但我也尊重法律,不抗拒不公正的刑罰,而是心平氣和地坐牢,以死的決心來承受服刑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歧視與不公正的待遇。當然,我還算幸運——我是在上海監獄之窗的提藍橋監獄服刑。這座具有百年曆史的著名監獄正處於向現代化文明監獄的轉型時期。我入監後通過聽王副監獄長、刑務處王主任及其他監獄、監區領導的報告以及閱讀《勞改報》,使我瞭解與信任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這是我堅定實施「依法申訴,安心服刑」模式的基礎。您上任後,您的一系列報告更加贏得服刑人員的心。我敬佩您與時俱進的開明思想、執著的法治精神與務實的管理才幹。我相信您的諾言,您所在的監獄決不是西方所稱的黑暗監獄。我們這些服刑人員在服刑過程中是以《監獄法》為護身符,以監獄領導、尤其是您為保護神。很多服刑人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後,從內心深處會喊出一句話:「我要上告到喬監獄長」。我個人的經歷也證明了這點。

1.服刑人員的人格受到尊重。我剛入獄時——2001年9月末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第六監區的車間隊長辦公室裡蹲著接受沈言榮分監區長的教育,此時正好刑務處王主任巡視車間,見此狀馬上嚴厲批評:「怎麼能這樣,這是絕對不允許的」。沈分監區長很緊張,馬上呼喚其他服刑人員搬來小凳子,要求我坐在凳子上。後來,王主任離開車間時,又一次批評沈分監區長。這一舉動對我初來提藍橋監獄的服刑人員影響深刻,我就是從王主任對服刑人員人格尊重這一舉動開始認識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看到了監獄領導與基層幹警在觀念、行為上的差異,並樹立了安心服刑的信心。2001年10月17日,我根據沈分監區長的要求提交了《我的打算》,其中寫下我的入監諾言:不服判決,依法申訴;服從管教,遵守監規;多行善事,以德化怨。這一諾言成了我這次坐牢的行為準則,即使我受到歧視與不公正待遇時,我仍在努力恪守諾言,這是我對法律信任與尊重的表現。

2.保護服刑人員的通信權利。我2001年9月11日入監,在11月中旬正式提出申訴後的2001年12月–2002年4月期間,通訊權利受到侵犯,有15封家信以及給上海市人民代表楊紹剛律師轉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申訴信、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申訴狀都未被寄出。2002年1月28 日,我就通信之事向沈分監區長提交了思想匯報。他立即與我共同學習《監獄法》有關條款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出服刑人員的通信次數是不受限制的,並批評某些監獄只允許服刑人員每月發一封信的做法是違法的錯誤行為。沈分監區長當即承認他們的理解及做法是錯誤的,並表示予以糾正。但後來這一做法仍未被糾正,因為允許我發信的最終決定權在監區的分管幹警手裡。2002年4月1日,我給第六監區楊昌元書記寫了一封思想匯報,並托人直接轉交給他,其內容是:(1)通信權利受到侵犯怎麼辦?(2)申訴的服刑人員受到歧視怎麼辦?(3)申訴的服刑人員幾個有待解決的問題。但一直杳無音訊,楊書記也未教育我。4月22日,我將寫給於政委、王副監獄長的信投入監獄長信箱。監獄方面很重視,4月28日就派朱隊長代表監獄長與我對話,調查後馬上糾正監區的錯誤做法,5月初我的通信開始暢通。同時,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駐監檢察室夏檢察官的幫助下,我的申訴之路也開始暢通了。但是,我向監獄上告之事,引起監區個別幹警及沈分監區長對我的不滿,這也是我從6月份起服刑不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如果監區領導能及時糾正這種侵權的違法行為,我是不會向監獄領導匯報的。監獄領導的公正執法及處理問題的決心與速度,使我對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更充滿信心。無論我在基層監管場所受到什麼不公正的待遇,但提藍橋監獄的最後防線能保證公正執法與維護服刑人員的權利,這點我已深信不疑。

我在提藍橋監獄的時間不算長,僅1年3個月多,但我的經歷很豐富,幾乎將應該承受的和不應該承受的困苦都品嚐了一遍。然而,我仍很樂觀。作為一名社會科學的研究員,我已把最不幸的遭遇轉化為觀察、體驗、研究監獄生活的好機會。因此,我對這裡的事情都很感興趣,沒有仇恨與抗拒的心理,而是積極參加,做好一個犯人的角色。我是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沒有必要參與悔罪贖罪、重新做人的改造,受到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管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也就是刑罰(人身罰)已經得以執行。但是,我對改造賦予新的意義、目的與要求,通過艱苦磨礪、深刻反省、努力學習,可以修煉人的思想與品德,使修身養性進入一個更高的境界。所以,除了認罪服法之外,這裡的改造活動,我都積極參加。我尊重管教人員,理解他們的工作,從來不添麻煩,有困難儘量自己解決,安分守己,吃本分官司。我所處的第六監區四分監區,約115名服刑人員,90%是盜竊犯、暴力犯,像我這樣只有三年刑期,又屬單位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員唯獨一個,而且學歷最高。我與大多數服刑人員雖然價值觀念、處世方式不同,但我尊重他們,與大家相處和睦、寬容、謙讓。我是一名普通的小監犯,與其他服刑人員同勞動、同生活、同學習、同休息、同活動,沒有得到一點特殊的優待,反而因不認罪服法,受到特殊的歧視,至今仍是D級待遇的服刑人員,與一切優惠待遇無關。當然,不可否認,我是一個特殊的服刑人員或者是具有特殊情況的服刑人員,因為我正在進行無罪申訴,而其他服刑人員是認罪服法的。這種區別是根本性的,決定了我與其他服刑人員在改造的目的、做法及罪犯意識的自覺性上有差異。但是,這種特殊性是客觀的,是不能通過一刀切的壓制方式來消除,只有依照《監獄法》分押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教育,才能保持一個穩定的局面。

勞動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法》第3、4條,第69-73條是依據《憲法》第42條,第43條和《勞動法》設立的。根據《監獄法》的觀念,監管是懲罰(人身罰),而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是作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懲罰罪犯的手段。讓罪犯通過強迫勞動達到自覺改造思想、重新做人的目的,是罪犯悔罪、贖罪的一種改造方式,也是罪犯自食其力、安心服刑的一種措施。勞動與教育是互相補充的,構成改造的全部內容。對於認罪服法的服刑人員(罪犯),履行勞動義務是強制的,但其勞動是在依據《勞動法》的嚴格規定下進行的,嚴禁用體罰、虐待方式強迫罪犯接受勞動改造。對於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履行勞動義務是非強制性的,因為這類服刑人員已接受了監管的懲罰,但他無罪可悔,也就沒有理由要求他們參加悔罪性質的勞動改造,可以教育改造為主,鼓勵自願參加勞動。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完善,與國際接軌,《監獄法》的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相應的政策與措施也陸續出台,並在名稱上也有顯著變化。例如:勞動改造積極份子已改稱為改造積極份子、勞役改稱為勞動,北京市監獄的服刑人員已有報酬,重視服刑人員的休息權利、勞動保護,不強迫申訴的服刑人員參加具有悔罪性質的勞動改造,鼓勵這類服刑人員自願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合適勞動,等等。我認為,提藍橋監獄領導人是持有這種法律觀念的,並正在建設一個文明的改造環境。我極力擁護這種法律觀念,但也深知一個正確的法律觀念要在基層扎根是需要一個時間過程。因此,我作為一個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對於強迫我參加悔罪性質的生產勞動的做法,雖然在思想上不屈服,但在行動上不抗拒。我進入提藍橋監獄後,一直被分配在勞役最重、時間最長的生產小組服刑,在五分監區是服裝縫紉小組,在四分監區是長毛絨縫製小組,這些小組成員絕大部份是二十幾歲身強力壯的年輕服刑人員,唯獨我一個近50歲的人,又是一個無罪申訴的犯人。雖然我是做輔助工,沒有生產定額,但勞役時間相同。每天清晨6點鐘一過就進車間,一直幹到晚上8點半,有時干到晚上11點多,休息日經常也要加班。每天十幾小時的生產勞動,使我思想教育與讀書的時間被佔用,長此下去,身體也受到摧殘,畢竟我是近50歲的人。如果這些勞動能發揮我的專長或我自願選擇的,那麼這些辛苦還是有意義的。然而,對於我來說,現在的勞役是以懲罰為目的,實際上迫使一個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與認罪服法的服刑人員一起在悔罪、贖罪,經常每天做十幾小時的勞役。我明知,這些做法是違反《監獄法》、《勞動法》的,但我顧全大局,合時宜地服從主管隊長的分配,盡力完成自己的勞役任務,但在思想匯報上一直表明自己的意見,讓主管隊長對法律觀念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我一直在合法合情合理地改善自己的服刑環境,爭取休息與學習的權利,保證讀書學習的時間,真正將刑期轉為學期的理想成為現實。

但是,2002年8月中旬起的三個月內,我接連二次被嚴管,尤其是11月7日的第二次嚴管令我驚醒,我所處的小環境已愈來愈惡劣,是一個不講道理的地方。如果沒有一個安全、健康、有尊嚴的服刑環境,「依法申訴,安心服刑」的模式是無法實施的,我的妥協亦是沒有現實意義的。我不得不准備在第六監區不平穩地度過7個月的余刑(除去三個月在第九監區的近期犯分監區服刑),爭取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您是提藍橋監獄的最高裁判者,請您評判二次嚴管是否公正?對我的體罰是否違法?

1.2002年8月14日上午,我因全身患尋麻疹(前天已由監獄醫院醫生確診)沒有去車間。當時天氣炎熱,大面積的皮膚暴露在外容易感染,而且這種過敏性皮炎的過敏源可能就是長毛絨塵埃。後來,我被召進分監區長辦公室,並向沈言榮分監區長說明原因,但他仍命令我去車間勞動。我認為,他的命令是不合情理的,在刁難我。於是我氣憤地答道:「我是一個讀書人,不會頂撞您,拉拉扯扯。我不去車間,是不服從您的指揮,我願意關小間。」他與我僵持了一會兒,就親自送我去監區的嚴管室,一關就是十六天。實際上,我當時很天真,心想:小間最多是監獄的禁閉室那樣,還想帶一本《菜根譚》,一邊反省,一邊研讀,穩定情緒,反省過錯,緩解與沈分監區長的緊張關係,消除誤解。的確,未去嚴管室之前,我是不瞭解第六監區嚴管室裡的體罰,至少未想到我這樣文明的服刑人員也會遭受體罰。早上5點半至晚上9點半端坐在8公分寬細長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飯、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離開。每天連續端坐約14個小時;每天三餐白飯加醬菜,擅自降低國家規定的服刑人員最低營養標準;這是一種地道的不文明的體罰虐待,傷害身體,吞噬生命。事後我知道,根據《提藍橋監獄罪犯計分考核獎、扣分事實細則》,我不服從命令的過錯,按4-8條款扣0.5-1分或按10-15條款,每天扣2分。為什麼我要被嚴管16天?我在這次嚴管中所受到的體罰,沈言榮分監區長是有責任的。(沈言榮分監區長2002年10月已調離四分監區)

2.2002年11月7日下午,我暫時無勞役任務,在第六監區5樓頂的車間前的餐廳裡寫接見信、閱報。此時,我突然被召進車間隊長辦公室,第六監區楊昌元書記,四分監區俞靚隊長問我在幹什麼,我如實交代了。他們批評了我,我當即誠懇接受,表示改正。楊書記埋怨道,「不允許特殊犯人,沈中(沈言榮分監區長)沒有管好我」,我聞之,不做聲。後來,我們小組的組長犯也被召進來。他證實,現在暫時不需要翻長毛絨製品的大身,的確我沒有勞役任務。楊書記又說要給我定額。組長犯回答說:「他(指我)是輔助工,無法計算定額」。楊書記氣憤地說讓我上縫紉機,否則關禁閉。我回答,我上縫紉機也可以,要我做什麼,我都可以。接著,楊書記叫我先出去。我就離開辦公室回小組。過了一會兒,我又被召去,就被送進第六監區嚴管室。楊書記是第六監區的老大,一言九鼎,他要我這個卑賤的小監犯關禁閉還需要什麼理由嗎?我心情很平靜地在牢中牢,忍受苦中苦,度過了39天。出了嚴管室,我又翻閱了《提藍橋監獄罪犯計分考核獎、扣分實施細則》,即使按他們認定的違紀錯誤(超越門前的警戒線和規定的活動區域)是扣0.1-1分,而我卻遭受了39天體罰。楊昌元書記應該對這次不公正的處罰負主要責任。我對他這樣的領導居然做出如此輕率的決定,深表遺憾。

我被關了二次嚴管都搞不懂嚴管和嚴管室是怎麼一回事,是體罰?還是教育的一種措施?或許是監區級的禁閉及禁閉室。我翻閱了《監獄法》、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編的《服刑人員改造手冊》都找不到一條依據或解釋。監獄是國家的刑法執行機關,不同於公司、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它的任何一級處罰或重大措施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關禁閉及設置禁閉室是有法律依據的,處罰標準明確,程序嚴格,設置規範。但嚴管及嚴管室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處罰標準模糊,手段不規範。隊長關犯人進嚴管室,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觀隨意性很大。或許每個進嚴管室的嚴管犯都是犯了一個錯誤,但這個錯誤是否應該受到嚴管的處罰,或關押的期限應該多少天是公正的?沒有一個參照的明確標準,就根本無法評判一種處罰是否公正。我們每個嚴管犯出嚴管室時都要寫一份檢查書,其中內容不同,但有一句話是關鍵的、共同的,即承認本次處罰是正確的。其實寫檢查的人自己都搞不清正確在哪裏。同樣也很難評判隊長的處罰是否不公正,因為嚴管的處罰依據、關押期限規定不明確,只能憑上一級領導的經驗來評判。如果嚴管是禁閉,那就有評判的法律依據。但在我第一次被嚴管時,正巧我的律師來會見,沈分監區長斬釘截鐵地對他解釋:嚴管不是禁閉。如果嚴管不是處罰,是教育的一種措施,那麼面壁靜坐、深刻反省、提高認識的教育措施倒也是一種思想改造的好方式。

我入監至第二次嚴管室出來之日(2002年12月16日)共463天,其中55天是在嚴管室裡度過的,這沒有什麼驚奇。但55天在忍受體罰,這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我知道自己的錯誤是不夠進嚴管室的資格,但隊長認為可以嚴管,要多關押一些時間,因此我不會就嚴管的本身去判斷隊長的執法是否公正。有時,實體公正是很難評判的,但程序公正的評判是簡易的、清楚的。一旦處罰的程序不公正,不用去考慮實體公正是否成立,就可以斷定這次處罰是不公正的。對嚴管犯實施體罰就是不公正的處罰。體罰是被《監獄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文禁止的;監區嚴管比監獄禁閉是低一層次的處罰,但現在它的處罰程度卻大大超過了監獄的禁閉,而且還採用了體罰的措施;因此,含有體罰措施的嚴管處罰肯定是不公正的、違法的處罰。但是,個別隊長沒有法制意識,非常推崇這種不文明的懲罰措施。2002年下半年第六監區四分監區進嚴管室的人次數占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幾,甚至有一週內進5人的記錄。但是,在以人為本、文明管理、公正執法的大趨勢下,這種體罰式的處罰已難以奏效,而且引起服刑人員的反彈很大。事實上,沒有一個服刑人員是管不好的,只要管教人員對服刑人員進行切合實際的思想教育、合理的勞動崗位安排、公正的懲罰,每名服刑人員都會積極向上,參加勞動、安心服刑。這種體罰不僅傷害了服刑人員的身體,也會斷送個別管教人員的前程,毀壞提藍橋監獄的文明形象。提藍橋監獄不應該遺留這種舊習,即使要對付幾個暴力抗拒改造的罪犯,完全可以依法使用戒具。

的確,我能承受這種體罰的折磨。正如俞靚隊長在我們小組年終評審會上說:「很少有人在嚴管室裡挺過三十幾天,馮正虎就是其中的一個」。我的意志是堅強的,但身體的傷害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坐骨神經、腰椎、頸椎部以及胃腸都受到明顯的傷害。由於營養缺乏,體質下降還會引發其他疾病,慢慢地吞噬生命。當我體罰至第30天的時所發生的一幕令我終生難忘。由於餐餐醬菜,沒有一點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那天肚子一受寒又通了,但大便時胃腸痙攣,痛得死去活來,大便一結束,我眼前一片漆黑,倒在地上,有一種生不如死的感覺,頓時感悟到人類的殘忍,為什麼人與人之間要這樣仇視,不珍惜他人的生命?過了一會兒,我依偎著牆,喝了幾口熱水,稍微有一點緩過氣,我又坐上這個用於體罰的細條凳子,繼續平靜地承受苦難。這時我有一個心願,當我走出嚴管室後,我一定會向喬監獄長匯報。我第一次走出嚴管室後,我認為這是偶然事件,因為像我這樣文明的吃本分官司的服刑人員是不可能有第二次嚴管。因此,我與我的家屬、律師都保持沉默,放棄追究的權利。但是出現了第二次嚴管,又一次受到這種無道理的、漠視生命的處罰,不得不令我驚醒,這已不是一個偶然現象。我不去上告,還會有第三、第四次。這種每天連續的體罰要比一、二次毆打,對服刑人員的傷害更大。我相信,您會主持公道。

綜上所述,我向您提出如下請求:

1.廢除嚴管室內的體罰。放寬細條板凳的寬度,減少坐板凳或席地盤坐的時間,規定定時的起身活動時間,不准扣克服刑人員的飯菜,按監獄的規定標準供應伙食,善待犯錯誤的服刑人員。

2.保護通信、接見的權利。通信不受次數、對象的限制。每月至少一次接見,這是法律的底線。不能把通信、接見的權利作為獎罰手段,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之外,例如禁閉處罰時可以暫停接見。法律沒有規定的親情電話、寬鬆接見等優惠待遇是可以作為獎懲手段。

3.保護休息的權利。服刑人員的加班應當是自願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每月36小時的法律底線。

4.依照《監獄法》規定的分押分管原則,管理教育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受到懲罰性的強制監管,這表明已經執行刑罰(人身罰)。他依法進行無罪申訴,不認罪服法,就沒有必要參加悔罪、贖罪,重做新人的勞動改造。因此,不得用體罰的方式強迫他接受悔罪性質的勞役,應當鼓勵他自願參加一些發揮專長或適宜的勞動,並以思想教育與學習為改造的主要方式。

5.不得歧視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無罪申訴是行使法定的正當權利,不是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的反改造表現。除了不享受與認罪服法相關的待遇外,他應當與其他服刑人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上述的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監獄領導推進提藍橋監獄向現代化文明監獄發展的過程中正在解決的問題。

在此,我提出一個申請,也是我的心願,要求調離第六監區,到第九監區的新岸技術學校服刑,做一名教師犯。或者到第九監區的其他部門,做一些翻譯工作的勞動。我最初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後來作為研究生畢業於復旦大學管理系(現管理學院),最後又在日本著名的一橋大學留學。有三年技術學校的教師經歷,又長期從事大學的教學工作,對成人教育經驗豐富,能講授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的課程、計算機應用、日語以及基礎教育的課程,並自編教材、課程設計、組織的能力很強。英語是我研究生課程的第一外語,雖然長期接觸不多,單詞遺忘很多,但藉助詞典能勝任英漢的筆譯工作。日語的翻譯能力較強,我翻譯的日文原著《日本改造計劃》已在遠東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已在(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而且,對利用計算機軟件進行翻譯的工作很熟悉,我創辦的企業就是搞這一行業的。雖然兩年多的監管,我不能從事發揮我專長的勞動,一直在做一些體力勞動,但只要有貢獻的機會,恢復自己的專業能力還是很快的。我希望在離開提藍橋監獄之前的服刑期內,做一些有價值的勞動,為監區、監獄的穩定與發展做出貢獻,也能享受一些以人為本、文明管理、公正執法的好政策、好待遇。當然,是否實現這個心願,還要取決於第九監區的需要,我服從監獄領導的安排。我相信,在監獄領導的關心下,在哪裏都會有一個安全、健康、有尊嚴的服刑環境,第六監區四分監區也會有所轉變。現在新上任主持工作的朱雲生指導員正在努力推進文明管理。

這封信也是我的年度總結,供您工作參考,至少您能瞭解這類服刑人員的想法、做法以及所遇到的問題。如果我為此遭受第三次體罰,也值得。我對服刑期間所見所聞以及親身的體驗是有一些思考的。希望能親聆您的教育,並與您對話。

此致
敬禮

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第六監區四分監區
馮正虎
2003年元旦

附錄2:索取《馮正虎的日記》等私人物品
—-2005年2月12日致喬利國監獄長的信

喬利國同志:

新年快樂!

在此向您拜年。我曾在貴監獄六監區蒙受冤獄,於2003年11月12日釋放。由於與提籃橋監獄有這段緣分,我曾親身體驗與目睹它的黑暗與光明,所以至今依然對提籃橋監獄的變化很關心,而且對監獄學也有研究的興趣。出獄後常常聽到一些正面的報導,我相信,在您主持下提籃橋監獄會成為現代文明監獄的。我至今依然清晰地記得,您在一次服刑人員大會上的諾言,您所在的監獄決不是西方所稱的黑暗監獄。

我的冤案已成為過去的故事,但爭取公民憲法權利的努力仍在繼續中。正如一位記者寫道,「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歷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記錄。」寄上《方圓》雜誌及我的刑事申訴、行政訴訟等一些資料,也算向我的第四所大學校長匯報我畢業後的近況吧。我們是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崗位共同推進中國的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建設一個民主、法治、文明的中國。

我在2004年的黃曆新年之前也給您寫過一信,並且還反映了獄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謝謝,監獄領導能及時處理這個問題。2004年3月6日接到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刑務處的來函,通知我於2004年3月9日上午9時去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領取有關私人物品。我領取了被扣留的大部份私人物品,僅有我的《獄中日記》1本、2001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1篇及記英文口語的彩色軟面簿1本仍被告知扣留。還有一些我當時寫給於監獄、監區領導的信及我同學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信函手稿均被告知沒有找到,並特意列出清單讓我過目。雖然沒有全部歸還,但獄警的這一做法還是值得讚許的。我理解當時經辦警官的做法,或許仍被扣留的這些文稿涉及到提籃橋監獄的不文明之處,因此我暫且保留自己的索取權,相信以後會歸還的。事過一年,獄警的觀念也在與時俱進了,我希望可以歸還我的《獄中日記》,這本日記對於我與提籃橋監獄都已是一個歷史紀念品。
最後祝願提籃橋監獄的警官及服刑人員新年快樂、健康平安。

馮正虎
2005年新年

附記:

上述信件中提及的監獄長喬利國,2006年初被司法部授予「全國優秀監獄長」榮譽稱號,但2007年8月13日已身為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的喬利國卻因對周正毅服刑期間司法舞弊系列案件負有責任被宣佈停職反省,他是至今為止為此事件負責的最高級官員。刑務部部長王爭鳴也應參與這一司法舞弊案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在這個只講上級領導政治至上、不講憲法法律至上的司法體制中,一個很有作為的優秀監獄長最終也無法逃脫做犧牲品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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