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報告之一》

「文化創意產業」報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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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訊】前一陣子在進行專訪台北故宮院長前的空檔時間,趁機欣賞了古文物之美,雖然最近因為記者會的關係常來,可是仔細回想了一下,上一趟帶著遊園的輕鬆心情準備參觀故宮,那可是10多年前的事了呢。

當年我帶著價值不菲但大小和重量都等同磚頭的行動電話,想利用新科技、新工具的優勢,打算帶國外友人一邊遊覽故宮、一邊協調辦公室內同事的作業。結果這個一兼二顧的如意算盤,卻因為到故宮後收不到基地台訊號而不靈光,最後就怕耽誤公事,只得匆匆結束故宮行程回辦公室,還因此被精通中國典故的友人比喻成陶侃搬磚。

我們正歷經翻天覆地的改變

會聯想起這些事,是因為就在當年我的高科技磚頭收不到訊號的同一位置,如今只要從背包中掏出手提電腦(另一塊功能更強的磚頭),開啟WLAN或3G等等的無線設備,連上網路網路,就能跟世界上任何一個人聯絡,只要知道對方的MSN或Skype帳號。

我也可以輕易運用web2.0(請見今日專欄「1.0+2.0+3.0=文創新貴」)的便利性,把在故宮所見所聞的文字、相片、錄影……等等影音內容,在幾分鐘之內上傳到新聞網或部落格。正上網瀏覽新聞網及部落格的人、跟我的資訊時間落差不到10分鐘,不論他是在巴黎、紐約、杜拜還是巴西利亞。更不用提跟辦公室保持聯絡這種小事了,就如同《世界是平的》一書中所形容的「全球化3.0」的場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隨時隨地站在全球的舞台前,思考如何運用自己的力量,與其他人進行全球競合。

講了這麼多,要強調的是──當年(90年代初期)沒有人能夠想像得到,資通訊產業(ICT,資訊+通訊產業)以及網際網路帶來的產業革命,會在短短一瞬的10多年間翻天覆地似地改變了我們的工作、生活模式甚至這個世界。要試著想想沒有高性能手機、即時通、email甚至網際網路,你的工作、社交、日常生活會是什麼模樣嗎?

讓商品有靈魂的新興產業

千萬別以為這是在講古時候的故事,因為此時此刻,我們還正在這一波產業革命持續推進的浪潮之中。這波浪潮除了上面所說的資通訊產業以及網際網路外,還跟其它能量相結合而掀起了新的浪頭,將更深層、更長遠地改變我們對商品及服務的認知。

今天我們看到為「需求」或為「創造需求」而被製作、呈現出來的商品或服務,明天可能會在需求之外感受到跟群體記憶、地域意識乃至於族群文化相關的五感認知(嗅、視、味、聽、觸),簡單這麼形容:「明天你見到的商品或服務可能都會帶著『靈魂』」。這對人類心靈與看待週遭人事物的標準、造成的廣泛影響既深且遠,將不亞於這一波產業革命前半段所帶來的衝擊。而帶動這波與「全球化(globalization)」既合作又抗衡的能量就是「文化創意產業」。

文創產業乘著這一波資通訊產業與網際網路浪潮所帶來的全新傳播形式,由英國發起後,在短短10年之間成為世界主要國家競相發展的主流產業。

文化產業 創意產業 內容產業

那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呢?

在台灣講到文創產業,每個人似乎都能說上幾句,尤其在一些人的刻版印象中又跟民俗手工藝品、特產禮品店直接畫上等號,感覺上似乎不是很貼近生活。但如果說到韓劇「大長今」、「冬季戀歌」,日本動漫的「宮崎駿」、「哆啦A夢」,美國影集「CSI」、「Lost」,法國的名牌「LV」、「CHANEL」,英國出版的小說「哈利波特」乃至於這陣子熱賣的國片「海角七號」、「1895」……等等,可能就耳熟能詳了,聰明如你應該已經猜到了──這些「產品」都屬於文創產業的範疇。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明定文創產業的組合包含了13大項業別以及第14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英國是最早(1997年)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一詞的國家,在1998年正式開始做為產業分類之後,迅速地被歐洲、美洲、亞洲等許多有意發展創意產業的國家和地區略作調整後採用。在各國它有不同的定義與產業組合,但共同的核心仍是源自文化積累與智慧財產的創意產業。在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做的定義中則說明: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未來性產業=內容產業(如文末附表)。

但是,文創產業是很重要嗎?在一般人的印象中相對於高科技產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等、好像有點……沒那麼主流耶,它跟我們又有什麼直接關係呢?……(待續)


文創產業的不同定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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