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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3月12日起不得發布選舉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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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一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自三月十二日起至三月二十二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相關的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並提醒廣播電視事業的政論節目與新聞報導,應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為「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有差別待遇」,任何人並可在節目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等事證向中選會舉發。

總統副總統罷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視可有償提供時段,提供推薦候選人的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公正、公平對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有差別待遇。

中選會表示,任何人可以在上述節目、報導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選會舉發。違反規定的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可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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