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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有線電視3個月內申請復機 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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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四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今天指出,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規定,客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申請復機,業者不得收取復機費,若業者在此期限內以收取線材費等名目收取復機費用,將屬違法,須限期退還,客戶可向縣市政府或NCC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NCC日前對宜蘭縣聯禾有線電視股份公司進行評鑑,發現聯禾有線對收視戶停機後在三個月內復機,收取新台幣六百元的線材費,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規定,NCC要求業者限期退還已收取客戶費用。

NCC副主委石世豪說,依規定有線電視收視戶中止收視後,在三月內要求回復收視,業者不可收取裝機費,也不得另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他指出,這種三個月內復機的情形,聯禾有線在三年內累積收取七百四十八用戶的「線材費」,每戶六百元,NCC要求限期退還,原則上應以現金退還。

NCC說,有線電視收視戶應看清楚定型化契約所載有關停、復機的相關規定,以保護自身應有的權利,若發現業者違法超收費用的情形,可向縣市政府檢舉或向NCC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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