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就《日本企業》出版遭遇致函胡錦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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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

您好

我是《日本企業》簡體中文版作者,非常關注您今年五月上旬訪問日本。我建議,您訪日期間有自由活動時間的話,應該參觀一下日本的書店。您會發現,日本的大小書店的書架上都擺放著許多最新出版的日文版的關於中國問題及信息的各類書籍資料向日本讀者出售,而在中國的書店裡關於日本政治、外交、軍事、經濟、技術、管理、企業等諸問題及信息的中文書籍資料絕少,絕大部份是一些學習日語的教材,還有一部份控訴日本侵略罪行的歷史書、影片。書店的一斑就可以推知中日兩國之間信息獲取能力巨大差距的全貌,這表明日本人對中國的現況可以瞭如指掌,而中國人對日本的現況一無所知。中國兵書上早就寫道,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認為,作為一個大國的領袖應當重視這個差距,而且有責任去努力縮小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差距。

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不對稱使中日國家之間的合作處於不平等的基礎上,使中國與日本的競爭中始終處於劣勢。而且,更加嚴重的是,造成兩國民眾的認知隔閡,日本民眾越來越清楚地瞭解現實的中國,但是中國民眾絕大多數知道的還是侵略掠奪時期的日本,而不是一個現代政治民主的日本。由於對日本經濟信息的匱乏,中國企業與日本企業的合作與競爭中也始終處於劣勢,沒有選擇的餘地,一直處於被動,直至失敗。這種信息佔有不平等的合作,即使日方在談判桌上獲勝,中方也會事後反悔,會給日後的合作留下不利的隱患。只有在信息溝通、互相瞭解的基礎上,才能增進中日兩國人民的友誼與平等互利的經貿合作。但是,造成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差距這個責任不在於日本,而在於中國。因為日本是一個出版自由的民主國家,絕大部份的日本信息是公開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公開信息,日本政府與國民都希望外國人能完整地瞭解日本,在信息分享公平的基礎上與日本進行合作與競爭。問題就在於中國是否有能力去分享公開的信息呢?中國人是聰明、努力的,有能力去分享公開的信息,但中國以官為本的行政管理體制及故步自封的中國官僚是信息獲取能力得以發展的阻力。

中國的現行新聞出版管理行政體制,對於剝奪中國公民享有憲法上規定的出版自由權利是一個很好的體制。但是,這個新聞出版專賣的行政管理體制對於提高國家創新力與競爭力卻是一個最壞的體制。作品的創造是最有創新力的活動,無論是文化藝術,還是科學技術的創造都依賴於自由出版的環境,作品能否出版應當由作者自己決定。沒有出版單位出版,他可以自己印製出版。作品對社會公開,對社會有益,就會激發作者的創造力,不斷創新。每個人的創新就形成了國家的創新能力。沒有自由出版的環境,就會萎縮個人的想像力與創造力,最終還會導致整個民族、國家沒有想像力與創新能力。而且,這個體制也限制了每個單位、每個中國人分享海外信息的能力,致使國家競爭力弱勢化,因為獲取海外信息的能力是國家競爭力的基本要素。您瞭解一下《日本企業》簡體中文版的出版遭遇,就可以明白為什麼會造成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差距。

我的新作《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是國際上第一本全面介紹日本企業的中文版日本企業信息大全。本書收錄了3萬餘家日本企事業單位,其中包括近1萬3千個日本企業網址及部份E-mail地址,讀者用鼠標一點就可以上網瀏覽與聯繫,詳細地及時地瞭解這些企業的現況。本書介紹的26,227家日本公司(包括6,419家對中國投資貿易的日本公司)、2,740家日本企業駐中國代表處、1,399家日中關係的機構・團體以及日本47個省級地方概況等最新的資料,還編著了對日經濟合作與競爭的必備知識,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業的現狀以及日本對華投資貿易的現狀。本書利用國際上最新的電子書製作技術,把A4版面近6千餘頁的浩瀚信息匯於一張光盤CD,數據最新、資料翔買、檢索迅速、攜帶方便。這樣一本有益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創新之作於2007年9月製作成品,但是至今還不能讓國內的中國公民分享我們的信息成果,經歷近六個月的行政審批及復議,於2008年3月又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等到這本書出版之時已是一本沒有閱讀價值的舊作,最新的信息也已陳舊了。

我們作為《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根據中國特色的方式辦事,這部作品製作完成後,就向中國官方的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獲得上海版權局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號:09-2007-A-248,以此證明我們是本書的著作權人,可以享受中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權益,受中國政府保護。然後,我們又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條、《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款,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出《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許可及備案的申請。但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沒有履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自己制定的規章及受理備案的義務。而且,沒有法律依據擅自規定,出版物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這一規定實際上剝奪了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權,侵犯了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嗣後,我們又向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提起行政復議。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也是一個答非所問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新出法規〔2008〕195號)。我們於2008年2月29日向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月10日法院受理立案,但法院最終還是屈服於行政部門的壓力,拖了一個多月,於4月13日作出一個荒唐的不立案裁定,其理由是本案訴求不屬於人身權、財產權,其實這些昏庸的法官是在故意犯錯,維護上海權貴的利益。我們的訴求就是為了維護我們著作權人的權益,而著作權就是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已明文規定:「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我們又開始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了。

您應當看一看,中國的社會現實與中國憲法法律以及您的治國理念相差多大。一本已經官方版權登記的經濟信息類工具書經歷了七個月尚未面世,需要地方、國家二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批,最後還要由法院來判定。這或許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中國特色。如果在日本,同樣這本書,作者一完稿就可以馬上出版發行了,無論是自行出版,還是委託出版社出版,都不需要行政部門許可審批。中國人不比日本人笨,我們有能力創造出許多優秀的作品(包括工業產品),但是我們沒有日本的自由創造環境,要比日本人花費大於創造的時間與精力去應酬中國官僚的許可,在內耗的體制裡失去創造慾望、錯過時機、自相殘殺。我們編著《日本企業》是在縮小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差距,我們這些留日學子有能力做到這點,而且在對日合作與競爭中我們客觀上幫助了自己的祖國,我們應該自豪,但我們還是感到悲哀,最終《日本企業》簡體中文版還是被扼殺在中國官僚的手裡,他們主觀上為了維護自己行政部門的權力與利益,客觀上幫助了中國的競爭對手,致使中國落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應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本條第一款第六項明文規定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比憲法、法律低一層次的下位法規《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3號令)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而且,您領導的中共中央已向全世界宣佈要實施以人為本的政治路線,堅持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治國方針。照理說依據中國法律與您的治國理念,我們中國人也應該與日本人一樣享受法律規定的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權人的權益,可以自由地創作、自由地出版自己的作品。但是,現實的中國社會與紙面上的中國不同,我們國內的公民根本無法享受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與著作權人的權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違憲違法的規章文件以及法院的徇私枉法實際上已剝奪了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

中國的憲法及著作權法等法律是保障中國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根本沒有禁令規定公民出版物出版需要行政部門許可,也沒有授予出版社的出版壟斷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僅僅限制了0.001%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這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出版制度,符合現行憲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要求,這些禁止條款本身也在與時俱進,不斷消除。但是,在以官為本的中國社會裏,新聞行政部門為了壟斷出版物出版的權力,將控制出版社的權力擴張到對全體公民出版權利的控制,不斷出台違憲違法的規章文件,以及依靠司法權強化新聞行政部門的壟斷權,在社會上形成一個「潛規則」:公民出版物的出版需要行政部門許可,出版物應當由出版社出版,否則就是非法出版物。中國的新聞行政部門將99.999%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也剝奪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一方面把中國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權利認定為「非法」,另一方面允許這些靠它施捨生存權的出版單位獨佔著作權人的出版權,其目的就是使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壓力下,繼續維持行政部門的利益,獨佔中國公民出版權利。而且,出賣書刊號是中國特色的腐敗,或許世界上是唯一的,這是新聞出版專賣管理體制的必然結果。

而且,根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潛規則」,有知識的中國公民(包括您們這些高官)都有可能在違法犯罪,或許中國有上億個違法犯罪嫌疑人。這不是一個驚人的假設,是根據上海法官認定的「潛規則」作出的判定。從一般識字的工人、農民到大學生、科學家、作家都會創作一些文字性的東西,有的只是一張紙,有的是厚厚一本,贈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銷售給需要這些知識的人。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在網上寫幾句見解或發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這些作品的出版發行都沒有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都屬於「非法出版物」。如果不推翻這個違憲違法的「潛規則」,新聞出版部門的權力就會不受制約地膨脹,會無休止地頒布違法侵權的管理條例及文件通知,沒有法律信念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也會以此取代法律依據,隨時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由對公民進行拘留、逮捕、判刑、送進大牢。當然,法不治眾,這個「潛規則」也無法管制上億公民的出版行為,但它可以進行選擇性懲罰,誰被它選中了,誰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創作能力的公民越危險,他們離坐牢的邊緣太近了。在這個恐懼的、審批繁瑣的、權錢交易的出版環境裡,還有多少創作的靈感呢?國民的創新能力怎麼會不萎縮呢?在中國,作者未經政府部門許可製作、銷售自己的作品與不法商人製作、倒賣盜版影像製品、書籍出版物都是「違法犯罪」的,而且成本更高、風險更大,所以中國盛行盜版,而不是創作。您只要微服暗訪一下中國的民間就可以看清這個事實,您就會決心改變中國的醜陋現象。

送上《督察簡報》第11期上刊登的萬字長文《中國公民捍衛出版自由的宣言》,供您參考。實際上,中國現行的新聞出版專賣管理體制對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是沒有益處的,反而危害中國的健康發展,扼殺中國的創新能力,還是中國出版領域腐敗的根源。您看一看,這本《日本企業》中文簡體版的出版遭遇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但是在中國這種遭遇又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依法要求自己出版發行自己作品的每個公民都會遭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拒絕,最後還要對簿公堂。中國人的聰明才智都不得不用於窩裡鬥。

懇請您關注與幫助《日本企業》中文簡體版在中國的出版。這本書能縮小中日之間的信息及其獲取能力的差距。而且,對於中國新聞出版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我們勝訴,我們就可以自由地出版發行自己的作品。這就意味99.999%的中國公民與我們一樣,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權人的權益,自由地創造自己的作品、發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懼因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遭受懲罰。從此,中國公民就進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權利的時代。我相信,您也樂意我們中國人享受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

此致

敬意

中國公民:馮正虎
2008年4月27日上海仁和苑
註:本信函已於2008年4月27日用特快專遞郵寄胡錦濤辦公室(EMS編號:EU487311282CN)

附件:
1.《督察簡報》2008年3月10日總11期:《中國公民捍衛出版自由的宣言》
2.上海市版權局作品登記證書(09-2007-A-248)
3.《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電子出版物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手機:13524687100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http://fzh999.net(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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