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女訪民腳鐐手銬坐鐵凳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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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訊】(天網浙江訊 2008-04-04)今天,無錫市南長區揚名街道五星村肖巷88號居民楊烏雲女士致電天網義工:我依法維權,遭公安濫用酷刑。

今晚20時20分,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負責人黃琦先生電話採訪了楊烏雲女士,她向我們訴說了基本情況:

2006年,無錫市地方政府在沒有拆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徵用楊烏雲位於肖巷88號的房子,該房子既是楊烏雲的住宅房也是其開公司的場所,有齊備的手續。楊烏雲要求按照法律和政策以及她的實際情況進行安置,但沒有達成拆遷協議。2月28日無錫市地方法院說要找楊烏雲談話將其叫到法院,然後當楊烏雲從法院回來後卻發現自己的房子已經被強制拆遷了,公司內的財物也被洗劫一空。

2008年2月26日,楊烏雲女士被南長區金匱派出所副所長王峻(警號027446#)、戶籍警尹濤等四人帶上手銬。戶籍警尹濤開警車,副所長王浚將她押送到無錫威孚公司防空洞內,關押在防空洞裡一個黑色的房間內,當晚,王浚強給楊烏雲女士帶上手銬腳鐐坐在鐵凳上,用刑12小時,隨後連續60小時逼供訊問。22天未見過一絲陽光,直到3月18號下午,金匱派出所所長何平和一位女民警押送楊烏雲女士到五星社居委。楊烏雲女士要王浚所長出示監視關押手續。王浚稱”這是我們公安的權利,你小百姓不需要手續的,我們想要把你怎樣就怎樣,從2月26日-8月26日共6個月監視,地點在高山巷03#,不管你到哪裏都要向派出所匯報。”

2008年3月20日,楊烏雲女士前往無錫市金匱派出所找王峻所長,要求給出關押和今後監視6個月的書面手續。王峻所長笑著說:”手續不會給你,你有本事去告我們,將我們三個所長的烏紗帽脫掉。”

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楊烏雲依法進行上訪維權。但是,等待她是問題不僅至今沒有解決,卻一次次遭到非人的迫害。楊烏雲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媒體發出呼籲並附上她用血淚寫下的控告書,希望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及社會各界能關注她的不幸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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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控訴

控告人:楊烏雲、女、1965年4月8日生、320481196504085426。
原住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街道五星村肖巷88號。
暫住地: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高山巷03號(簡易房)。
聯繫電話:139617*****
被控告人:周德、王峻、何平
工作單位:無錫市南長區金匱派出所。
控告事項:侵犯人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事實和理由:

一、事實過程:

2006年3月28日南長區政府組織社會各類人員(有穿民警制服、城管執法制服、法警制服、便衣共幾百人)在沒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我家合法的公司、辦公用房及商業用房進行非法強拆。強拆前將我騙到法院談話,法院談話結束回家已看不到房屋,家產以及放在霍蓋特汽配有限公司的商品已一無所有。我一家生活頓時陷入極度困難。為了自己的生存權益本人多次上訪無錫市各級領導,而無錫市各級政府部門相互推諉。並且因為上訪被多次遭到非法關押,走投無路,萬般無奈進京上訪。而進京上訪卻遭到更加殘酷的迫害。

2008年2月26日17時左右,南長區金匱派出所副所長王峻(警號027446#)、戶籍警尹濤等四人來我家要我跟他們走。本人表示公安應該出示有合法手續。在拿不出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派出所所長周德和副所長王浚利用職權,調動七、八個民警圍攻我住宅3小時,威嚇我女兒,不允許女兒哭,不允許鄰居看,在黑色的晚上,所長何平警號(026090#)發現我衣兜裡的手機,於是周德、何平、王峻簇擁而上強行將手機搶走同時搶走現金300元。三個所長狼狽為奸用暴力強行將我帶上手銬,硬撳上警車(有鄰居為證)。戶籍警尹濤開警車,副所長王浚將我押送到無錫威孚公司防空洞內,關押在防空洞裡一個黑色的房間內,當晚 20點30分王浚殘忍地強逼我”坐老虎凳”,並帶上手銬腳鐐,殘暴用刑12小時,隨後60小時不給睡覺,違反法律連續60小時的逼供訊問。最後被關押在吸毒、販毒、殺人、搶劫犯的場所。就這樣被金匱派出所的關押22天。房內每天有3個保安,一名公安看守。22天未見過一絲陽光,過著連監獄都不如的生活,在精神和生活上受盡折磨,直到3月18號下午四時左右。金匱派出所所長何平還有一位女民警走到”監牢”裡要我換個地方。並押送我到五星社居委,所長何平揚言換個地方監視我。我要所長出示監視我的關押手續。所長王浚狂言”這是我們公安的權利,你小百姓不需要手續的,我們想要把你怎樣就怎樣,從2月26日— —–8月26日共6個月監視,地點在高山巷03#,不管你到哪裏都要向派出所匯報。”出獄後2008年3月20日本人到金匱派出所去向王峻所長要求給我關押和今後監視6個月的書面手續。王峻奸笑說:”手續不會給你,你有本事去告我們,將我們三個所長的烏紗帽脫掉。”綜上所述,金匱派出所周德、何平、王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無錫市南長區金匱派出所三位所長無視國家法律,濫用公權、執法犯法將我非法拘禁22天。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此致
呈中央及地方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人士
控告人:楊烏雲
2008、3、28(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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