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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新增典試法施行細則條文,當中有關典試委員資格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等,分別明定具體認定標準。
對於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的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現行典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中一項資格是「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考試院會將「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明確界定為,一、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的公務人員五年以上,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二、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對於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的特種考試典試委員,現行典試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中一項資格是「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考試院會將「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明確定義為,一、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之公務人員十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二、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