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期權

David Sharma/ 寧天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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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租約期權的交易在70年代後期和80年代早期是非常普遍的金融工具。這些策略主要用作貸款的避免轉讓條款。這種方式之所以被普遍採用的原因是,這種銷售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銷售,它是被單方租賃。今天,我們所謂的「購買期權、租約期權和租約購買協定」的概念是三個不同的金融票據。它們各不相同,在這兒我們要專注的是租約期權。

現今,租約期權被定義為:一個可供購買的租約。簡單的說,它是一個涉及住房的雙方的合同。房客(承租方)就是將要住在擁有房產的房主(出租方)的房屋或公寓裏的人。在租期內,房客佔用房產,同時支付給房主租金。

租金可以協商包括一個自動省錢計劃,(當款項)積累到租期結束時,返還給租客。當租客有資格貸款時,這個省錢計劃可以用作貸款的部份首期付款。在合同結束時,承租人有權選擇即刻購買房產。這會把承租人涉及進抵押貸款,以換取租約期權及任何基於協定上的欠款。租約期權通常是那些因有著不好的、或有限的信用歷史而不夠格獲得標準貸款的承租人採用。對承租人有利的是,不夠格貸款的他們將有能力購買房子。同時,他們受益於知道他們(通過省錢計劃)在放進額外的金額或紅利,這樣在租約期滿時可用作首付款。另一個對租客的益處是,他們能夠租個房產「試試」,然後有機會選擇購買與否。

從房主的角度,他們能夠在租約期權的方案中少承擔風險。在無付款時,它使逐客成為可能。這不同於對於抵押貸款的房產喪失抵押品贖回權的情形。在這裏,是出租者而不是承租人擁有房產。出租者還有潛力每月創收,因為承租人支付額外的金額到自動省錢計劃。

最後,在租約期滿時,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他們的選擇權來購買房產的話,他們為省錢計劃支付的額外金額會被出租人沒收。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如果承租人不再希望買房,或如果承租人沒有財力獲得貸款。

結論是,這是一個創造性的方式來建立一個對投資者和潛在購房人的雙贏的局面。

選自(Canadian Realestate Investment Group/ Investor Insight投資者洞察)
信息查詢:www.canreig.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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