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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檢方:吳淑珍審判程序必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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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將擇期進入審判程序。檢方人士今天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八十一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合議庭若無法使吳淑珍到庭,國務費案將無法繼續審理。

熟悉法院訴訟程序的檢方人士表示,國務費案自前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至今,均為「準備程序庭」的審理程序。所謂「準備程序庭」,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證據能力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檢方人士表示,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得」傳喚被告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也就是說,法院是否在準備程序庭傳喚被告到庭,握有裁量權,被告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準備程序仍可繼續。

以國務費案而言,合議庭審酌吳淑珍過去已有陳述及進狀,且經傳喚後以「情境壓力可能危及生命」等「非正當理由」不到庭,所以直接將準備程序庭終結,下次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庭。

檢方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八十一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兩百七十一條也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這兩條法律均為強制性規定,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法院就無裁量空間,必須傳喚被告到庭,否則審判程序無法繼續。

國務費案合議庭昨天在法庭上裁示,將「考量刑事訴訟法之各種規定」,命吳淑珍出庭。檢方人士表示,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處置方式,主要是第七十五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不過,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的身體及名譽。因此,檢方人士說,如果吳淑珍屆時身體狀況仍然不佳,合議庭是否能以拘提方式要求她到庭,仍需審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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