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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 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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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地下爆竹工廠爆炸事件時有所聞,為遏止非法製造行為,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加重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死傷的刑責。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為避免爆竹煙火災害發生,並加強管理機制,內政部下午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將舞台煙火、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等都納入管理。

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文件後,才能製造爆竹煙火,條例增列爆竹煙火場所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從事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許可。

有鑑於96年11月苗栗後龍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事故,是以合法管道進口取得可供製造爆竹煙火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進行非法製造,為從源頭遏止不法,條例新增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上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須申請許可。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的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條例新增,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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