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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韓華僑可擁有雙重國籍

2009-11-12 19:05 中港台時間|11-12 06: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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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12日專電)南韓法務部將允許境內出生並在南韓生活達20年以上的華僑,依據即將頒布的「國籍法修訂案」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但必須簽署「在南韓國內不行使外國國籍權利」的切結書。

「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法務部準備修改國籍法,並有條件允許在海外出生獲得雙重國籍的外籍韓裔、外國高級人才、持有外國國籍的高齡海外南韓僑民、在南韓境內出生並生活達20年以上的旅韓華僑等,有條件持有雙重國籍。

法務部將於明天進行國籍法修訂案立法預告,首次推出承認雙重國籍的國籍法修訂內容。

今天公開的國籍法修訂案內容顯示,在出生後便擁有雙重國籍的外籍韓裔中,或已經服兵役,或22歲以前準備選擇南韓國籍的人士,如果書面承諾在南韓境內不行使外國國籍權利,則可繼續擁有南韓國籍。

南韓現行國籍法規定,持雙重國籍的南韓人士必須在22歲以前選擇一個國籍,如果選擇南韓國籍,則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如果不做選擇,將自動喪失南韓國籍。

國籍法修訂案內容還有:與南韓人結婚的外籍配偶、海外高級人才、高齡海外韓僑、被海外收養後又恢復南韓國籍的人、在南韓國內出生並在國內生活達20年以上的華僑,如果書面承諾不行使外國國籍權利,則可以不必放棄原有的外國國籍,同時擁有南韓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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