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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動新聞若違網路分級 最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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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壹傳媒推出網路「動新聞」,動畫模擬犯罪內容引發爭議。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說,如違反網路分級,將依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至於最快何時開罰,江宜樺表示,如果是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今天做決定之後,「最快明天就可以開始」。

江宜樺下午出席「2009年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宣示記者會」後面對媒體詢問時表示,「動新聞」如果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訂的網路內容分級辦法規定,屬限制級而未予以分級,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可依第58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他說,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政府絕對依法開罰、絕不手軟,請業者自重。

江宜樺表示,依兒少法第55條規定,任何人如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給兒童及少年者,亦得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內政部將通函各地方政府積極處理,若發現任何違法情事,將依規定辦理。

他說,網路新興傳播媒體相當多,「動新聞」是新的現象,他看過幾則「動新聞」,以動畫方式模擬犯罪過程,會有很不好的示範效果。在自由言論國家對此不會完全禁止,但兒少的保護是有必要的,絕不像外界所說「政府無法可管」。

網路應用範圍越來越廣,江宜樺說,內政部除積極推動兒少網路安全工作外,也提醒家長應開啟網路防護軟體,阻絕兒童少年接觸不良網際網路內容,並多關心家中兒童少年使用網路習慣,讓孩子在家中公共空間上網,注意孩子在網際網路所瀏覽的網站與內容。

兒少法第30條第1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行為。

違反規定者,依兒少法第58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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