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專業青年回台研究獎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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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配合國家政策,鼓勵海外華裔專業青年回國參與國內相關專業領域實習、研究,以利返回僑居地後,協助推展專業技術及國民外交,特訂定以下要點。

獎助對像: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所稱海外及連續居留,准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45歲以下華裔專業青年,符合下列條件者:

(1)具大學以上學歷,且於相關專業領域服務達二年以上。

(2)依本要點受獎助期間未同時受領台灣政府機關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3)回國進修相關專業領域職能並取得專業機構實習或研究許可。

獎助原則:

(1)名額為每年以五名為上限,並視年度預算額度逐年公告。

(2)獎助金額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3)獎助期間:每次以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並依實際實習、研究期間發給;同一人累計獎助期間不得逾二年。

(4)受獎助者經實習或研究機構終止其實習、研究時,自終止之次日起停發其獎助金。

申請及遴選作業:

(1)僑委會於每年度1月15日前公佈簡章及遴選規定。

(2)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檢附實習或研究計劃、最高學歷證明、服務年資證明、實習或研究機構錄取證明影本,由駐外館處核轉本會遴選。

(3)申請人應於實習、研究開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僑委會於駐外館處核轉相關資料之次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結果,並個別通知申請人。

本獎助金之核給,由實習、研究機構協助按月發給,自實習、研究開始起算;核銷時應由研究機構檢附受獎助者之領據及實習或研究記錄或報告,送本會辦理核銷。

受獎助者在台期間應自行購買意外及醫療保險,如有宿疾復發或突發病症,就醫所需醫療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受獎助者如有行使偽造或不實證件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獎助資格,並依法追繳其已領之獎助金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受獎助者完成實習、研究後,應向僑委會繳交書面心得報告並舉辦心得分享座談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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