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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台電員工電費優待 應由福利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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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6日電)台灣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台電給員工電費優待,卻直接從營業收入扣除,於法不符;預算中心認為,電費優待是員工福利,應該由職工福利金來支付。

立法院預算中心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中,做上述表示。

評估報告指出,台電給予員工每人每月用電300度額內優待用電價格的優惠,相關優待成本是直接從營業收入中抵減,與國有財產法、國營事業管理法、職工福利金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不符。

預算中心認為,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的意旨,國營事業以企業方式經營,營運所產生的效益屬於公用財產,不宜作為員工及其眷屬的福利用途。

預算中心表示,台電公司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由營業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的職工福利金,供辦理員工福利,因此,員工用電優待自應由職工福利金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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