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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基本法修正 不服NCC處分可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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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18日電)為避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對同樣案例做出不同決定,NCC今天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明定對NCC行政處分不服者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NCC主委李大嵩表示,修正前述條文的目的在捍衛NCC的獨立自主精神。

李大嵩表示,現行不服NCC處分的業者,可以向NCC或行政院的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但經常發生業者同時向兩個單位訴願,卻有不同的結果,最後還是得靠司法解決。

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12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NCC所做的行政處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上級機關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機關的規定。

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同時捍衛NCC的獨立自主精神,NCC今天討論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不服NCC處分的業者,不需向行政院提訴願,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NCC近期將把法案送行政院核定,之後再送立法院審議。李大嵩表示,未來NCC訴願審議委員會不再處理NCC處分或裁決的案子,只受理不服地方政府處分或裁決的業者,以及遭受NCC委託單位處分的業者。

今天完成修正的條文增列第3項文字,明定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處分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上級機關得撤銷或變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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