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成都市中院違法 14律師聯署意見書

【大紀元2月19日訊】成都市法輪功學員鍾芳瓊等十一人的上訴案自在中院立案後,因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罪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辯護律師一致要求開庭審理,並複印本案的一審案卷。林喬法官未予以回復,而是多次要求各位辯護人馬上遞交辯護詞。就此,二月九日,本案的辯護律師向中院遞交了一封由十四名律師聯署的法律意見書,就本案中存在的合議庭組成違法、「審判長」不許律師複印案卷等中院的違法行為提出法律意見,並再次聯名要求:

1、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重新組成合議庭;
2、允許律師複製一審庭審筆錄;
3、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律師當庭發表辯護意見。

意見書指出,成都市中院指定三位助審員組成二審合議庭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合議庭審判長一職,必須得由審判員擔任,助審員只有在被依法任命為審判員時,才有權擔任審判長一職。

意見書還指出,在律師沒有被允許複製一審庭審筆錄的情況下,林喬(主審法官)便要求遞交辯護詞是嚴重的程序違法。作為二審辯護人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其主要的工作材料正在於一審庭審筆錄之上,本案諸多當事人之所以提出上訴就說明一審法院極可能存在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非法剝奪二審辯護人複製一審庭審筆錄這一主要證據到底目的何在?如果一審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這一做法無疑是對一審法院的包庇縱容!

同時,法院在沒有明確是否開庭審理之前要律師交辯護詞,是程序倒置。律師在沒有明確知道是否開庭之前,即使先交辯護意見,也是僅針對是否應該開庭而發表的意見,而非全案的綜合辯護意見--辯護詞。所以,「林喬法官直接要求本案的辯護律師立即遞交辯護詞,否則就強行判決。這剝奪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獲得辯護權利,更是侵犯了律師根據事實進行有效辯護的權利。」

意見書最後強調,就本案一審所存在的嚴重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二審依法應該開庭審理。例如,對於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那些所謂「物證」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一審根本未加以論證和認定。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根本不構成犯罪,就更不能對當事人定罪科刑。因此,為弄清這些基本事實,證明當事人行為的性質,有必要對本案的物證開庭質證。律師已將此意見書同時抄送發往成都市檢察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檢察院、成都市人大、四川省人大。

二月九日是成都市中院書面通知各位辯護人提交辯護詞的截至日期。法官林喬聲稱,要先交辯護詞,再決定是否開庭。但正如律師的意見書中所指出的,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事實上,中院此舉意味著,其想以所謂「書面審理」代替開庭審理。這對於本案一審存在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嚴重問題,不僅是違反相關法律,更有暗箱操作之嫌。

二月九日同時也是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會議在日內瓦召開的時間。這使得成都市中院在此期間對鍾芳瓊等十一人的上訴案的一再非法刁難,所造成的對當事人及律師權益的侵犯;以及鍾芳瓊等十一人案中所涉及到的嚴重的人權迫害問題,如非法拘禁(洗腦班)、酷刑迫害、迫害致死、非法起訴、枉法裁判等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意見書籤署律師:

鍾芳瓊的辯護律師,唐吉田、韓志廣
劉嘉的辯護律師,謝燕益、李春富
毛坤的辯護律師,劉巍、江天勇
蔣宗林的辯護律師,王雅軍、曹明
祝仁彬的辯護律師,李靜林、劉輝
劉邦成的辯護律師,牟繼源
姜洪媛的辯護律師,林小健
秦敏的辯護律師,李順章
毛綺的辯護律師,金光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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