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成都市中院违法 14律师联署意见书

【大纪元2月19日讯】成都市法轮功学员钟芳琼等十一人的上诉案自在中院立案后,因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辩护律师一致要求开庭审理,并复印本案的一审案卷。林乔法官未予以回复,而是多次要求各位辩护人马上递交辩护词。就此,二月九日,本案的辩护律师向中院递交了一封由十四名律师联署的法律意见书,就本案中存在的合议庭组成违法、“审判长”不许律师复印案卷等中院的违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并再次联名要求:

1、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重新组成合议庭;
2、允许律师复制一审庭审笔录;
3、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意见书指出,成都市中院指定三位助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审判长一职,必须得由审判员担任,助审员只有在被依法任命为审判员时,才有权担任审判长一职。

意见书还指出,在律师没有被允许复制一审庭审笔录的情况下,林乔(主审法官)便要求递交辩护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作为二审辩护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其主要的工作材料正在于一审庭审笔录之上,本案诸多当事人之所以提出上诉就说明一审法院极可能存在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非法剥夺二审辩护人复制一审庭审笔录这一主要证据到底目的何在?如果一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这一做法无疑是对一审法院的包庇纵容!

同时,法院在没有明确是否开庭审理之前要律师交辩护词,是程序倒置。律师在没有明确知道是否开庭之前,即使先交辩护意见,也是仅针对是否应该开庭而发表的意见,而非全案的综合辩护意见--辩护词。所以,“林乔法官直接要求本案的辩护律师立即递交辩护词,否则就强行判决。这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权利,更是侵犯了律师根据事实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

意见书最后强调,就本案一审所存在的严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二审依法应该开庭审理。例如,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些所谓“物证”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根本未加以论证和认定。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根本不构成犯罪,就更不能对当事人定罪科刑。因此,为弄清这些基本事实,证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有必要对本案的物证开庭质证。律师已将此意见书同时抄送发往成都市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人大、四川省人大。

二月九日是成都市中院书面通知各位辩护人提交辩护词的截至日期。法官林乔声称,要先交辩护词,再决定是否开庭。但正如律师的意见书中所指出的,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实上,中院此举意味着,其想以所谓“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这对于本案一审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不仅是违反相关法律,更有暗箱操作之嫌。

二月九日同时也是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会议在日内瓦召开的时间。这使得成都市中院在此期间对钟芳琼等十一人的上诉案的一再非法刁难,所造成的对当事人及律师权益的侵犯;以及钟芳琼等十一人案中所涉及到的严重的人权迫害问题,如非法拘禁(洗脑班)、酷刑迫害、迫害致死、非法起诉、枉法裁判等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意见书签署律师:

钟芳琼的辩护律师,唐吉田、韩志广
刘嘉的辩护律师,谢燕益、李春富
毛坤的辩护律师,刘巍、江天勇
蒋宗林的辩护律师,王雅军、曹明
祝仁彬的辩护律师,李静林、刘辉
刘邦成的辩护律师,牟继源
姜洪媛的辩护律师,林小健
秦敏的辩护律师,李顺章
毛绮的辩护律师,金光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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